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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和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
第二章 学术道德和规范
第三条 撰写学位论文和进行学术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社会公德,严谨治学,坚守学术诚信,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撰写学位论文等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文件精神。
(二)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应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四)介绍、评价研究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不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五)对于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六)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指导教师职责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对所指导的学生是否遵守学术规范和有违学术道德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第五条 指导教师在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方面要率先垂范,做出表率。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学生提出明确的学术规范要求,对其研究和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予以具体明确的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本人独立完成负责,对论文涉及的文献、实验数据和学术观点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查。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六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伪造、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在学位论文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实验数据和调查结果等行为,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在自己的学位论文中,故意造假、篡改实验或者调研数据、结论和引用等资料的行为;
(五)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五章 审查和举报
第七条 审查
论文规范基本要求
学院毕业论文要求符合关于学位论文的基本规定,复制率不超过20%。
教学单位审查
各教学单位在毕业生论文答辩之前必须开展论文审查工作,包括论文写作是否规范、复制率是否符合答辩要求、是否有作假行为等。如不达标,学生不允许进行答辩。教学单位在论文审查结束之后必须撰写论文质量报告,总结本年度学生学位论文基本情况:学生人生,选题情况,教师指导情况,学生论文质量情况等。
抽查
学位论文审查结束之后,教务处将安排学位论文抽查工作,如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将按照程序调查、认定、处理。
第八条 举报
(一)学院接受各种针对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学士学位申请人员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举报人可向教务处等部门提交书面的举报信或者口头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接受举报的部门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证人保密。
(二)教务处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院学术委员会。
(三)院学术委员会在接到教务处的报告或举报人举报后,应立即根据有关部门的报告或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然后决定是否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第九条 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利益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调查和认定
第十一条 调查和认定
(一)对确定立案的学位论文作假案件,院学术委员会应及时启动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应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资料和线索开展调查。
(二)院学术委员会应于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结果进行认定,并作出书面报告,提交给教务处,教务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结果告知学工部。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以聘请院内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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