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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旅行社责任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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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旅行社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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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省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文件、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云南省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对旅游者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旅游者的人身伤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因被保险人过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因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经人民法院判决,或有关仲裁机构裁决,或云南旅游组合保险调解处理中心认定或云南旅游组合保险事故鉴定会商委员会认定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上述第(一)(二)(三)款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情形:

1、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

2、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食物中毒事件*的;

3、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尽到谨慎选择合格供应商义务,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的;

4、被保险人因过失,在行前未尽到询问旅游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义务或未告知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或对行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未向旅游者作出必要的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或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发生旅游

者人身伤害事件的;

5、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事故时,被保险人因过失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救助措施,致使损害进一步扩大的;

6、被保险人因过失,对旅游行程或旅游项目安排不当,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的;

7、发生本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的延误情形后,遭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等不可归责于被

保险人及其履行辅助人的客观原因导致的事件,致使旅游者人身受到伤害的;

8、由于被保险人的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在被保险人或其履行辅助人的经营场所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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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且被保险人或其履行辅助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保险人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

10、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由于其导致旅游者人身伤害的;

11、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旅游者治疗的实际情况或经医生要求,旅游者需要转院进行后续治疗,包括但不限于从境外医院转往境内医院或从境内医院转往境外医院,为此发生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食宿费用;

12、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被保险人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

第四条对旅游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旅游者财产有明显痕迹被盗窃的,或旅游者财产在被保险人或履行辅助人的集中照管*下损失的,或在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中同时发生财产损失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旅游者的旅行证件在被保险人集中照管下损毁、丢失的,对旅行证件重新办理的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上述旅游者财产损失包括行李、衣物、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手表、手机等。但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五条有责延误费用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由于发生本保险条款第三条(具体情形5、11除外)或第四条情形,导致旅游者行程延误或终止(含被拒绝出入境),因此发生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食宿费用等,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无责救助费用

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发生雷击、暴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或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台风、龙卷风、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等社会安全事件,非被保险人原因引发的事故灾难,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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