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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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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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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430912022090228363)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包括制造流程)、使用、保管、进口、销售或许诺销售、持有、许可、分销或提供产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及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制造(包括制造流程)、使用、保

管、进口、销售或许诺销售、持有、许可、分销或提供保险合同载明的产品时,在保险单载明的承保区域内,因疏忽或者非故意地侵犯保险单载明类型的知识产权,直接导致第三方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对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依照保险单载明的法律法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承保知识产权的具体类型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侵犯载明类型的知识产权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不诚实、故意、欺诈、恶意或违法犯罪行为;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的专利实施行为;

(三)侵犯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为;

(四)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五)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针对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知识产权无效宣告申请的;

(六)被保险人侵犯投保知识产权清单载明范围以外的知识产权的;

(七)与被保险人存在关联关系、继受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提出的侵犯知识产权赔偿请求;

(八)被保险人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签订的协议产生的违约责任,以及因此协议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第六条下列情形、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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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何人身伤亡和实体财产损失、间接损失;

(四)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免赔率;

(五)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将致使保险人面临联合国决议案下的制裁、禁令或限制,或欧盟、英国或美国的贸易经济制裁、法律处罚或管制的;

(六)保险单载明的承保区域之外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索赔;

(七)保险单载明的产品之外的其他产品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索赔;

(八)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之前或者届满之后提出的索赔;

(九)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在保险期间及追溯期(未载明追溯期的,则为“保险期间以前”)之外,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索赔;

(十)依据保险单载明法律法规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确定的赔偿责任;

(十一)就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达成和解,形成判决、裁决或指令后,被保险人继续使用该知识产权而应承担的知识产权使用费或任何其他补偿费用;

(十二)任何预防性行为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监控是否发生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及由上述行为导致的法律费用;

(十三)被保险人为其员工支付的正常工薪成本及出庭作证费用;

(十四)被保险人被诉侵权的知识产权为权利人协议许可被保险人的知识产权时,与该许可协议或其他协议相关的争议而导致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包括被保险人违背、拒绝履行、终止或中止该协议而应承担的责任(因侵犯知识产权而应承担的责任除外),延迟支付或不支付该协议项下的知识产权许可费、使用费或其他货币性支出而应承担的责任;

(十五)被保险人接到索赔请求后的36个月内未与权利人达成赔偿协议,也未进行仲裁、诉讼的。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条追溯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单中未载明追溯期的,则无追溯期。

追溯期是指自保险期间开始向前追溯约定的时间期间。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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