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C投资有限公司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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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 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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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 ,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后
第一条第一条
的管理及增值服务水平,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际创业投资业
的通行做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项目投资应遵循以下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一)投资原则
力求投资项目的成长性、增值性,优先选择具有较高科技含量且具
有较大增值潜力的项目进行投资,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
和流动性。
(二)投资资金的分配
合理分配长期投资资金与短期投资资金,以确保公司能获得持续而
稳定的投资收益。
(三)投资限制
1. 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不超过公司股本的 10%;
2. 不得投资于非 VC 领域;
3. 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4. 不得为非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所投资企业要求担保的,应按股
份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且须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
5. 不得直接投资于经营性房地产业务;
6. 不得从事未经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业务。
(四)投资标准
1、所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具有发展潜力,优先选择经
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论证、鉴定的项目;
1
2、选择投资的项目应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较强的竞争力和盈利能
力,要有完整、务实、操作性强的项目实施计划和具备项目实施能力的管理
队伍,产权明晰,财务管理规范;
3、投资价格合理;
(五)项目跟投
鼓励投资经理个人与公司共同投资;对早期项目,原则上投资经理要按
比例与公司共同投资。
(六)项目负责人
投资经理及投资经理级以上人员可以作为项目负责人独立承担项目的投
资,助理投资经理必须与投资经理级以上人员共同承担项目的投资,不得单
独承担项目的投资。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进行的项目投资。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投
第三条第三条
资是公司以股权或债权方式进行的项目投资,包括以各种方式进行的长期项
目投资和短期项目投资。
长期项目投资是指以股权投资的方式直接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VC
企业,在设定的持股时间内采取多种变现方式撤出投资并获得增值的投资期
限在一年以上的投资行为。投资方式包括普通股、优先股等。
短期项目投资是指以国债现货及国债回购、新股认购或以机构投资者身
份参与新股配售、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可转股债投资、短期资金拆借等方式
进行短期资金运作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采取基金型投资管理模式,公司提供投资资金,委托投资
第四条第四条
管理公司进行投资,投资管理公司为资金的受托方,受托管理公司提供的资
金,公司与投资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为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公司获取委托
资金的投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按照约定向投资管理公司支付管理
费;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受托方,为投资项目的管理主体,负责项目的选择、
立项、初审、审慎调查、拟投资项目的执行及已投资项目的管理等各种投资
活动,根据所管理项目的投资金额获取相应的管理费,并按投资项目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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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相应的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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