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当事人之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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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共同诉讼 知识结构: 一、共同诉讼概述 二、必要共同诉讼 三、普通共同诉讼 一、共同诉讼概述 1.共同诉讼的含义: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且多数当事人一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的诉讼。 2.共同诉讼制度的作用 (1)求诉讼之经济; (2)防裁判之抵触。 3.共同诉讼的性质:诉的主体合并 4.共同诉讼的立法分类 (1)必要共同诉讼 (2)普通共同诉讼 二、必要共同诉讼 (一)含义——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二)构成要件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1)权利义务关系共同 ◆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共同共有关系 ◆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关系 (2)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原因: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 3.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4.法院必须对诉讼标的一并裁判、合一确定 (三)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适用 1.《民诉法意见》规定 (1)《民诉法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民诉法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民诉法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民诉法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民诉法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民诉法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 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 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7)《民诉法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8)《民诉法意见》第55条规定:“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9)《民诉法意见》第56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司考真题—02年卷三多选第63题】 甲因办厂无资金向乙借款10万元,借期两年,并且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两年后,甲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乙向甲和丙索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关于甲、丙诉讼地位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乙可以同时向甲和丙主张权利,甲丙是共同被告 B.乙可以只起诉丙,但法院应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乙可以只起诉甲,人民法院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D.乙只能起诉甲、丙二人中的一人 【司考真题—03年卷三单选第26题】个体工商户崔某从1994年起在某市经营一饭店,领有营业执照,1997年因妻子生病急需用钱因而将饭店转让给赵某经营,但双方并未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赵某经营过程中,致使多名顾客食物中毒,这些顾客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此案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A.顾客是原告,赵某是被告,崔某与本案无关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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