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焊后热处理工艺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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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代替《压力容器焊后热处理工艺规程》。
本标准与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常用钢原材料牌号变更为按GB713-2008标准的相应牌号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压力容器焊后热处理工艺规程》停止使用。
标准起草人:
标准化审查:
审 核:
批 准:
压力容器焊后热处理工艺规程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压力容器焊后热处理工艺、设备、测量、检验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我公司制造的、有焊后热处理要求的压力容器及其零部件热处理。
热处理工艺
整体热处理工艺
装炉容器或零部件必须放置在有效加热区内。装炉量、装炉方式及堆放形式均应确保加热、冷却均匀一致,且不致造成畸变及其它缺陷。
容器或零部件的装、出炉温度不大于400℃。
容器或零部件在炉内升温至400℃后,再继续升温,升温速度限制在55℃/h—220℃/h之间,一般升温速度按V升=5500/δS ℃/h(δS为焊后热处理厚度,mm)控制;升温过程中要求加热均匀,被加热容器或零部件任意5米距离内温差不大于120℃。
炉温达到退火温度后进行保温,保温时间按(δS/25)小时计算;但不得少于0.5小时;保温期间被加热容器或零部件的全部受热段,最大温差不超过65℃。
保温阶段完成后炉冷至400℃以下出炉在空气中冷却;炉冷速度控制在55℃/h—280℃/h之间,一般炉冷速度按V降=7000/δS ℃/h控制,炉冷过程温差要求与加热升温过程相同。
焊后热处理允许在炉内分段进行,分段热处理时,其重复热处理长度应不小于1500mm,炉外部分应采取保温措施,使温度梯度不致影响材料的组织和性能。其它与整体热处理要求相同。
我公司常用钢材的压力容器焊后退火温度按表1执行,其它钢种按专用热处理工艺卡执行。
主体材料 最低保温温度℃ Q235-A Q235-B Q245R
Q345R 16MnDR 600 15CrMoR 630 焊后热处理通用工艺曲线
图1
1:50℃/h≤V升=5000/δS ℃/h≤200℃/h
50℃/h≤V降=6500/δS ℃/h≤260℃/h
2:同炉处理两种以上容器或零部件时,δS应选取最大厚度者。
容器或零部件在炉内加热、保温期间,应控制炉内气氛,防止容器和零部件过分氧化。用火焰加热时,砌好挡火墙,火焰不得直接接触容器和零部件表面;用电阻丝加热时,电阻丝不能直接接触容器和零部件表面。
炉温测量应用热电偶测量,如果积累了炉温与被加热件温度的关系值,一般允许利用炉温推算加热件温度,但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容器应以放置在容器上热电偶为准。
焊接试板应与工件同炉处理,并放在容器及零部件上或靠近工件用砖、工装架垫起至少300mm高,试板不得放在火焰口及炉门口附近,重要和特殊容器的试板上应放置热电偶。
与容器直接焊接的零件,热处理前必须焊完。
局部热处理
B、C、D类焊接接头、球形封头与筒体连接的A类焊接接头及缺陷修补焊缝,允许采用局部热处理方法,焊缝每侧加热宽度不得小于壳体名义厚度δS的两倍,且总加热宽度不小于260mm;接管与壳体相焊时加热宽度不得小于壳体名义厚度的δS的6倍,且总加热宽度不小于260mm;靠近加热区的壳体应采取保温措施,使温度梯度不致影响材料的组织和性能。
局部加热要保证温度均匀,并满足2.2.1条的要求。
设备与测量仪表
热处理所用设备(含辅助设备)必须能够满足本标准和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的工艺技术要求。
整体加热可采用火焰、电加热等加热方式的退火炉,退火炉应能保证被加热件均匀加热,每个加热区应配有温度测定及温度控制自动记录装置。
局部焊缝热处理可采用履带电加热器加热,但必须满足加热部位温度均匀的要求。
测量仪表(含辅助件)应能满足热处理工艺要求,能准确测量和控制温度,并能自动记录温度。局部加热测量可采用热电偶测温或其它能方便测量表面温度的方法。
设备与测量仪表应精心维护保养,定期检定和检修,保证设备和测量仪表经常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各种辅助材料、设施如水、电、油、风、防氧化涂料、垫架应齐备、完好、能保证热处理工艺要求。
热处理操作
操作人员接到手续齐全的“容器设备热处理申请单”后按申请单核对实物及热处理工艺。
开炉前操作人员要全面检查设备(包括炉壁、炉门、挡火墙、燃烧室台车、供油系统、烧嘴、供电系统等)和测温仪表、热电偶等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并有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允许设备和仪表带病工作。
装炉及热处理操作
被热处理的容器或零部件应整齐地安置于热处理炉的有效加热区内,炉内热量均匀、流通,为防止约束力及变形的产生,应合理安置被加热件的垫架。按容器的重量和尺寸选择垫架,垫架应避开火口摆放,两相邻垫架间距不大于4000mm,容器端伸出支座部分长度不超过2000mm,容器外壁与垫架应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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