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小餐饮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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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小餐饮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适用于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及以下的小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糕点店)
单位名称:
地 址:
核查日期:
主体类别: □小餐饮;
经营项目: □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限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简单处理过程);□自制饮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类糕点);
核查内容
核查和评价方法
编号
核查项目的重要性
结果判定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1.选址
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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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
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主食制作、备餐、食品存储、餐饮具清洗消毒等功能区,食品处理区面积与经营规模相适应;食品处理区的主体部分设在室内,与就餐场所有明显区分或隔断;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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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分区较为明确,基本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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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的,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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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天花板与专用场所
地面采用易清洗材料铺设并有给排水设施;墙面采用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天花板采用不吸水、表面光洁材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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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设立专用场所的,场所地面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场所内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场所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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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清洗、清洁、消毒、保洁设施
设与加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至少2个专用原料清洗水池(容器),其中最少要有1个专用原料清洗水池,不足的可由盆、桶等容器替代,各类水池(容器)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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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与加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餐具与工用具的清洗、消毒设备设施。设置至少1个专用的洗涤水池,不足的可用盆、桶等容器替代,并配备相应的消毒药物、消毒设备,水池(容器)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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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具、工用具的保洁设施,结构密闭,易于清洗,并有相应标识;使用消毒柜消毒的,消毒柜可作为保洁用途。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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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容器),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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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食品贮存场所与设施
设足够数量的食品存放架(柜),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除外)存放场所(区域)明显分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有专用食品添加剂存放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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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食品冷藏、冷冻设备,设备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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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卫生防护设施
有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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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满足防尘、防蝇、防虫所需的卫生防护设施,包括纱门、纱窗、空气幕、防蝇帘、灭蝇灯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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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外界相通的排水沟出口、排气口安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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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加工用水
食品清洗、加工用水采用城市管网生活饮用水;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包括自制饮品)的水经过水净化设施处理或使用直接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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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明厨亮灶
通过采用透明玻璃窗(或玻璃幕墙)、矮墙隔断、设置参观窗口、视频显示等方式方法,将食品处理区进行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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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
有经营自制酒的,不得使用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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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结果:核查项目总数 项,不符合项目总数 项,其中关键项 项,重点项 项,一般项 项。
注:1.本表共18项,其中关键项7项,重点项9项,一般项2项。***表示关键项,**为重点项,*为一般项;
2.项目中的内容如部分不符合,应作为不符合;
3.关键项允许不符合数为0项,重点项和一般项不符合总数≤5项,其中重点项不符合数≤3项。
核查意见
局(所)核查人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单位的食品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符合 重点项和一般项不符合总数≤5项,其中重点项不符合数≤3项。
□不符合 不符合现场核查要求,经营单位应对照核查内容和评价标准进行整改,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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