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大学印信、印戳管理作业要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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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大學印信 、印戳管理作業要點
76.07.08 (76 )原秘字第1219號函公布
103.01.13 (102)原秘字第 1030000124號函 公布
一、 本作業要點依據行政院發布之「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暨本校
實際需要訂定之。
二、 本作業要點管理範圍包括本校印信及二級以上單位印戳之製發、啟用、換發及廢舊印
信繳銷等作業。
三、 學校印信之管理:
(一) 本校印信由教育部製發,啟用時,銼去四角小柱,填具印信啟用報備表,於啟用
後一週內報請教育部備查。
(二)負責印信管理之單位應指定專人典守。
(三) 不辦文稿之文件,如需蓋用印信時,應先由申請人填具「用印申請簿」,陳奉校
長或經校長授權之主管核定後,始予蓋用印信。用印申請簿由秘書室設計印製(裝
釘成簿)備用,各單位再次領用時,以舊簿(已用完者)換領新簿。
(四)用印申請 簿於新舊任校長交接時,隨同印信移交。
(五) 需將印信拓模或縮小製模套印於文件者,應經校長核准,並拓墨色印模二份,於
啟用後一週內向教育部報備。印信在拓模製版套印過程中,應指定專人監督;套
印完畢後,底片、印版應予銷毀或指定人員保管。
(六)印信蓋用日久,致印文模糊或變更名稱必須申請換發者,應填具換發印信申請 表
向教育部申請換發。
(七)印信毀損或遺失需申請補發者,應填具補發印信申請表,並將毀損或遺失經過詳
情及失職人員議處情形一併函報。
(八) 經換發或補發之印信經本條第一款之規定向教育部報備。
九( )繳銷舊印信時,應填具繳銷廢舊印信申請表,並將原印信左下方截去一角,其他
部分不得毀損,先洗刷潔淨,拓具墨模後,連同封固之廢舊印信報請教育部銷毀。
四、 本校二級以上單位印章戳記之管理:
(一) 本校列入組織規程內之各級單位印章戳記應依「中原大學二級以上單位印戳式樣
及尺度說明表」 (附件一 )刻製,並統一由學校製發。
(二) 如有特殊需要另行彫刻代表該單位之印章時,得依「中原大學二級以上單位印戳
式樣及尺度說明表 」自行彫刻,並持印章至秘書室拓模備查。
(三) 本校一級行政單位主管原則上不製發職章,如有特殊需要時,得比照「中原大學
印戳〈職名章及騎縫章〉式樣及尺度說明表 」(附件二 )自行彫刻,並持印章至
秘書室拓模備查。
(四)各單位主管及業務人員得依需要自行彫刻辦文章,其式樣及尺度如「中原大學印
戳〈職名章及騎縫章〉式樣及尺度說明表 」。
(五) 建制單位除上述各項規定外,不得自行彫刻其他印章或戳記。
(六)
由學校製發之戳記,因使用日久以致模糊不清或損壞不堪使用須申請換發時,應
簽請校長核准後換發之。換發戳記之同時,應繳銷舊戳記。
五、 本校各種委員會之戳記,其式樣及尺度如 「中原大學二級以上單位印戳式樣及尺度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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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表 」所示 。
組織規程所列委員會之戳記由秘書室製發,其餘委員會由負責承辦單位自行彫刻,並
持戳記至秘書室拓模備查。
六、 本校附設幼兒園之圖記管理:
本校附設幼兒園之圖記及園長職章由桃園縣政府製發,其啟用、換發、補發、繳銷等
作業程序,悉比照校印管理辦法,向原製發單位申請辦理。
七、秘書室應建立印鑑登記簿,凡符合規定且須拓模備查之印章及戳記均須列入登記。
八、 本作業要點經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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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中原大學二級以上單位印戳式樣及尺度說明表
印戳名稱 式樣及尺度 說明
一級行政單 4.5cm 一、質料不拘
位及學院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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