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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医疗保险补充条款.doc

发布:2016-05-08约字共1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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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北京市分公司2012年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2001年第68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保证员工患病时得到医疗保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合同制员工、内退员工及退休(退职)人员。 第三条 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提高公司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公司为员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公用基金,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对补充医疗保险及公用基金进行管理,为员工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四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独生子女、供养直系亲属的部分医疗待遇,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对上述人员相关医疗费用的报销提供服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五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与基本医疗保险直接衔接的、根据企业能力为员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障。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公司统一缴纳,其资金的投入随企业效益浮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按照集团公司统一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有关管理规定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服务设施的范围执行。 第七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项目及标准 (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解决公司合同制员工、内退员工及退休(退职)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及住院医疗费用中需个人负担的部分医疗费用。 (二)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公司合同制员工、内退员工及退休(退职)人员的门急诊、住院起付线及报销比例标准如下: 人员类别 项目 起付线 补充保险报销比例 备注 不满35周岁 门急诊(含大额) 1000元 85% 不含自付二医疗费用报销 住院起付线为第一次住院标准 住院(含大额) 100元 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 门急诊(含大额) 800元 90% 住院(含大额) 100元 退休(退职) 门急诊(含大额) 500元 80% 住院(含大额) 100元 内退 门急诊(含大额) 500元 90% 住院(含大额) 100元 上述人员 超大额住院(累计支付限额43万元) 90% (三)对在实业公司医务室就医的医药费报销规定如下:凡在一个月内发生医务室医药费200元以上的,全年累计计算超过2400元以上部分公司补充医疗保险不再予以报销。年内不满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的,医务室医药费用超过1200元(含公司起付线以下部分)以上部分公司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补充医疗保险公用基金 第八条 补充医疗保险公用基金是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础上为员工建立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主要解决在基本医疗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中不能解决的企业特殊人员医疗费用、员工重大疾病超大额医疗费用及员工的特需医疗金保障。 第九条 补充医疗保险公用基金的资金投入根据企业每年补充医疗保险资金预算确定。费用列支渠道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公用基金的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由公司根据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条 在补充医疗保险公用基金报销的特殊人员部分医疗费用。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同类人员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8%。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不重复享受。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百分之百退休费的老工人; (二)公司级领导及享受司局级医疗待遇的人员; (三)按(84)卫医字第37号文规定办理了医疗证的人员; (四)享受省、部级以上劳模待遇的人员; (五)公司内部比照工伤的员工(安保部认定发证),其伤残部位发生的医疗费用。此项医疗费用报销不受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起付线的限制。 第十一条 在补充医疗保险公用基金报销的超大额医疗费用。 (一)补充医疗保险责任终止后所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诊疗目录内、服务设施内的住院超大额医疗费用,给予95%比例报销,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 (二)用于治疗急性心肌梗塞病人的心脏支架安放和心脏起博器的安装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对个人自付二部分给予50%比例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三)用于严重心律失常的射频消融治疗,比照心脏起博器的安装费用报销标准,在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对个人自付二部分给予50%比例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四)用于治疗器官置换发生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对个人自付二部分给予50%比例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五)对不能住院治疗的危重症病人,年内门诊大额医疗费用超过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2万元以上的,其超出部分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给予一次性60%比例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第十二条 在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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