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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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且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在职人员及其他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人员。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三十天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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