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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2009版) 1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 本条款系本保险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 2 附加险内容 2.1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经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 ( 如主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则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经过该等 待期后)罹患疾病(续保者不受该等待期的限制),并在保险期间内 因该疾病身故,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 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2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而致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除外; (3)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5)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 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6)既往病症(释义见4.1)及其并发症; (7)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8)保险期间开始后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的疾病(如 主险合同为团体保险,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之前的疾病),续保 者除外; (9)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 (10)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1)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2)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释义见4.2 )。 3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 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 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1)保险单原件; (2)保险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 诊断证明、病历;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报 告;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 释义 4.1 既往病症 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之日前或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在 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如主险为团体保险,则在被保险人获得被 保资格之日前,或自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保险合同约定 等待期内)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 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 疗或医疗意见。 4.2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 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 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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