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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2009版)
1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
本条款系本保险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
2 附加险内容
2.1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经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 (
如主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则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经过该等
待期后)罹患疾病(续保者不受该等待期的限制),并在保险期间内
因该疾病身故,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
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2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而致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除外;
(3)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5)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
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6)既往病症(释义见4.1)及其并发症;
(7)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8)保险期间开始后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的疾病(如
主险合同为团体保险,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之前的疾病),续保
者除外;
(9)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
(10)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1)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2)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释义见4.2
)。
3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
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
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1)保险单原件;
(2)保险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
诊断证明、病历;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报
告;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 释义
4.1 既往病症
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之日前或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在
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如主险为团体保险,则在被保险人获得被
保资格之日前,或自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保险合同约定
等待期内)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
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
疗或医疗意见。
4.2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
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
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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