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装修工程保险条款.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装修工程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一) 装修费用;
(二) 装修材料;
(三) 需安装的机器设备。
????????第三条 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施工用机具、装置和设备及施工场地内原有的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爆炸;
(二) 装修过程中由于施工导致的水管爆裂;
(三) 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
(四)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 经公安部门确认的、有明显现场痕迹或被电子监测系统记录的外部人员盗窃、抢劫行为;
(六) 超负荷、超电压、电弧、短路、和其他电气原因引起事故,并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七) 升降机、吊车、脚手架的倒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
(二) 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三) 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四)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
(五)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 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七)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八)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二)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三) 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损失、费用;
(四) 罚金、工期延误、合同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五) 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六) 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本保险合同第二条和第三条所约定的保险标的项目自行确定,各分项保险金额应为该项目下所有细分项的金额总和,并在保险单中分项载明。
????????第九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装修工程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在保险单列明的终止期限前,若装修工程已部分或全部验收合格,或装修工程所有人已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保险责任即告部分或全部终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第十七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八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