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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新公司法對落實公司治理的影響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實務專題
指導教授:俞慧芸 老師
探討新公司法對落實公司治理的影響
學生:王雅惠 劉健世
彭焌驊 許元吉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探討新公司法對落實公司治理的影響
摘 要
企業內股東與董事會成員所追求的利益不盡相同,常造成董事會與股東間之利益
衝突( conflict of interest ),然而,由於經營者享有公司經營的內線消息(inside
information ),若為私利而加以操縱利用,常獲利於一夕,卻有損其他外部股東之權
益。為此「公司治理」主要目的即在平衡公司經營與股東間不對稱資訊,減少股東與
經營者間之利益衝突現象。
傳統的股東所有理論 (stackholder theory)認為公司是屬於股東的,董事會的組成自
然應以大股東為主。隨著資本市場的發達,利害關係人理論(stakeholder theory)興起,
認為公司不僅屬於股東的,這 些利害關係人亦有權要求被公平對待,縱使沒有股權,
亦應有權出任公司董監事。九十年度修正公司法中,內容包含回歸企業自治精神及提
高企業自主性為基礎的大翻修,提供「公司治理」運作之根基;允許獨立董監事的產
生,並增列了董事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對於公司治理機制的強化,跨出了一大步。
本研究目的旨在探討新公司法與落實公司治理的相關性,透過文獻探討與企業界
高階主管進行質化訪談後,研究證實新公司法目前仍面臨著一些問題,例如:公司法
中防弊重於興利、形式重於實質,容易造成產業與政策之間糾葛不清的現象、企業經
營者道德心不足等等;這些問題若無法加以改善,想強化台灣公司治理的環境將是一
件極為困難的事。此外,國人「公司是屬於大股東」的觀念根深蒂固,要對外引進獨
立董監事的想法接受度不高;而獨立董監事席次的設立及董事忠實義務之增列,亦非
治理機制的萬靈丹,如何確保董監事真正發揮獨立監督或制衡功能,除了當事人的社
會責任認知外,董監事及高階管理層的正確經營理念及人格特質,亦攸關公司治理機
制的成敗,故新公司法的修訂應朝上述目標邁進。
本研究認為主管機關應首重保障股東權益,並提供以下幾點建議:
一、獨立董監事要能發揮功能,除了必須有執行董監事職務的專業能力外,還必
須做到真正獨立性,且公司法應明定董監事之選任角色、職能和標準。
二、公司治理制度之推動雖有問題待克服,但以「預防重於治療」的觀點來說,
公司如能自動重視並落實執行公司治理,外部投資人、專業投資機構若能給
予適當壓力,亦可加速落實公司的治理機制。
三、董事會應保障所有股東與利害關係人的權益,確實監督經營並考核績效。監
察人獨立於董事會,發揮制衡功能,才能使公司治理步上正軌。此外,強化
資本市場監督機制的建立並有效運作,也是公司治理的一股重要力量。
四、建立公司治理委員會,除了讓國內企業注意到公司治理的重要性之外,進而
設立企業董事協會,未來亦可效法新加坡企業董事協會,爭取企業董事入
會,並提供經常性的服務;一旦台灣企業董事協會完成大部分的建構工作之
後,可再建立一個諮詢部門,專門協助公司企業處理有關公司治理的問題。
探討新公司法對落實公司治理的影響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 5
第一節 研究動機…………… ……………………………………… 5
第二節 研究背景…………… ……………………………………… 6
第三節 研究目的…………… ……………………………………… 6
第四節 研究方法…………… ……………………………………… 7
第五節 研究架構…………… ……………………………………… 7
第二章 公司治理的重要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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