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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待遇申请.doc

发布:2017-04-19约1.95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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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五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都要提供《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等资料,根据不同的情况,提供相关凭证申领生育保险;女职工在怀孕16周后,由用人单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有关部门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 只要职工参加生育保险1年,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或实施计划生育后,职工可以向单位劳资部门要求填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经单位审核通过后,带审核表及相关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手续。 一、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发放标准 1、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增加15~30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生育医疗费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难产按50%算) 4、一次性补贴?300元(一二级医院才有)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部门名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事项名称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服务对象个人?企业?办理依据1、《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府令123号) 2、《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穗劳险字〔1995〕第013号 3、《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43号。办理条件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办理程序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一年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所需材料(一)生育就医确认 (二)备案 办理备案的女职工需提供以下资料: (1)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原件); (2)《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 (3)医院诊断怀孕证明(证明怀孕周数)或围产手册(原件) 1.军人军属人员   军人军属人员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在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前,需提供另一方的军官证或士兵证和结婚证(原件)。军人军属人员须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然后到医保局进行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2.关闭、破产企业女职工 用人单位在关破当月,将怀孕职工资料报所在的市、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然后再到医保局进行生育就医身份确认。备案时填写《参加广州市生育保险的关破企业怀孕职工名册》,同时提供:①本单位关破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②怀孕职工经区级以上医院确诊为妊娠(含孕周)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3.当年从机关调入企业人员   当年转业,复原,退伍的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人员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从参保当月起(十二个月内),单位无欠费的,凭相应证件或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然后再到医保局进行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4.原来在省社保或是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参保后转入本市人员 提供省社保局或省内各统筹区社保机构出示的参加生育保险年限的证明,在本市必须是参保状态,并且参加了生育保险,本市与省内各统筹区或省社保的生育缴费年限累计满一年的,先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再到医保局进行生育就医身份确认。 (三)待遇申领 一、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原件)。 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二份。 三、医院诊断怀孕证明(证明怀孕周数)或围产手册(原件) 四、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提供相关凭证: 1.顺产,难产: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2)《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4) 难产的附带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 领取二孩指标符合晚育规定的,附单位证明。 2.婴儿死亡: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2)《死亡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3.流产: (1)《同意生育指标通知书》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提供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院诊断证明书(注明怀孕周数)(原件及复印件); 4.男配偶假期工资: (1)《出生证》 (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 1、医院诊断证明应为区级(或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方有效。 2、怀孕16 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内的产科并发症、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等,按有关规定向医保局申报,经审核确认的费用将直接拨至单位帐户。 3、所有复印件都必需用A4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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