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法系详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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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法系 第一节 法系概述 一、定义:法系是根据法的形式特点和历史传统,对世界上所有法律所作的基本分类,是对在形式和历史方面具有某些共性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划分标准:形式特点和历史传统。一般地,在形式上具有共同特点的、属于同一历史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被划为同一法系。 第二节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蓝本所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各个国家的法律所构成的法系。 大陆法系主要分布在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以及曾经是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四国殖民地的亚非拉美的国家和地区。 包括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瑞士、日本、泰国、土耳其、中国的澳门特别行政区、英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 大陆法系的历史发展: 大陆法系起源于欧洲古代的罗马法;中世纪的时候随着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而开始形成;到了17-18世纪的时候,特别是在法国大革命后,大陆法系开始进一步发展,法国民法典的诞生是大陆法系发展新阶段的标志,是近代意义上的大陆法系的开端;19世纪的资产阶级 革命席卷了欧洲大陆,新兴的资产阶级政权纷纷仿效法国法典进行法典编纂工作,大陆法系开始初具规模;进入20世纪,大陆法系的影响超出欧洲大陆而扩展到世界广大地区,它作为西方资本主义世界主要法系之一的地位最终得以确立。 (一)大陆法系起源于古代罗马法 1.《十二铜表法》时期(罗马奴隶制国家逐步形成到奴隶制共和国初期) 公元前450年罗马制定颁布了《十二铜表法》——最古老的罗马成文法。《十二铜表法》是由贵族和平民以过去的习惯法为基础共同制定的成文法,它体现了当时平民对贵族斗争的一次胜利,扩大了平民的政治权利。 2. 市民法和万民法并存时期(罗马积极向外扩张直至共和国解体时期) 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它规定了只有罗马公民才能享有的法律权利。 万民法的产生与罗马国家积极地向外扩张有关。万民法是调整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非罗马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3. 古典时期(罗马帝国前期) 这一时期罗马法律和法学都相当的发达。出现了专门处理法律事务的职业法学家集团、法律学校。 “法学家官方解答权制度”:奥古斯都统治时,开始授予某些法学家以解答法律的特权,法学家的解答由于皇帝的特许而具有了法律效力,成为罗马法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4. 查士丁尼法典时期(罗马帝国衰落直至查士丁尼编纂罗马法为止的时期) 查士丁尼编纂工作的成果: 《查士丁尼法典》 《学说汇纂》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旧译《法学阶梯》) 《查士丁尼新律》 四者合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国法大全》 ) (二)罗马法在中世纪的复兴 欧洲11世纪末至16世纪出现了研究罗马法的热潮,称“罗马法复兴运动”。 罗马法复兴理由: 第一,罗马法是资本主义社会之前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 第二,罗马法有利于中央集权。 第三,罗马法立法技术先进。 (三)资产阶级革命和法典编纂运动 1804年法国颁布《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诞生是大陆法系发展新阶段的标志,是近代意义上的大陆法系的开端。之后,各国纷纷模仿法国进行法典编纂,例如,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西班牙。 1896年德国颁布《德国民法典》,奥地利、瑞士和日本等国开始仿效德国。 第三节 英国法系 英国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是以中世纪英国的“普通法”和后来出现的“衡平法”为基础和蓝本所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各个国家的法律所构成的法系。 英美法系的分布除了英国(除苏格兰)、美国(除路易斯安娜州)之外,还包括曾是英国的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 包括美洲的加拿大(除魁北克省);大洋洲的澳大利亚、新西兰;亚洲的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缅甸;非洲的尼日利亚、加纳、肯尼亚、乌干达、冈比亚、赞比亚,以及拉丁美洲的一些通用英语的地区和国家。 英美法系的历史发展: 英美法系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的普通法,中经普通法和衡平法抗衡的影响,在17世纪,伴随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妥协,进而将中世纪的普通法与衡平法形式全盘继承下来,并赋予这种形式以资本主义内容,使其逐渐演变为资本主义的法 律制度,经过这一过程英美法系最终形成。与此同时,它对英国国外的影响也随着英国殖民地扩张的急剧发展而延伸到美洲、亚洲、大洋洲、非洲的广大地区,它作为西方世界主要法系之一的地位也终于得以确立。 (一)普通法 普通法是指形成于十二三世纪,由英国皇家法院所创立的、通行于全英国的那部分法律。 (二)衡平法 衡平法是继普通法之后英国又诞生的一种判例法体系。衡平法的概念源于罗马法中的衡平原理,即法官依据自身关于自然的公平、道德与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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