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
1临时用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0.3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3.1.4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1.5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3.4 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4.1.2在建筑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4.1.2规定。
表4.1.2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110kv 154~220kv 330~500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 6 8 10 15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4.1.3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4.1.3规定。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表4.1.3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kv 最小垂直距离(m) 6 7 7 4.1.4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4.1.4规定。
表4.1.4 起重机与架空线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
安全距离(m)
﹤1
10
35
110
220
330
500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7.0 8.5 沿水平方向 1.5 2.0 3.5 4.0 6.0 7.0 8.5
4.1.6 当达不到本规范第4.1.2—4.1.4条中的规定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它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1.6所列数据。
防护设施应坚固、稳定,且对外电线路的隔离防护应达到IP30级。
表4.1.6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0 35 110 220 330 500 最小安全距离(m) 1.7 2.0 2.5 4.0 5.0 6.0
(注:以上四条不属强制性条文,但非常重要而又经常接触到,有必要摘录)
5.1.2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5.1.10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5.3.2 TN系统中的保护接零线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5.4.7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6.1.6 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6.1.8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6.2.3 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6.2.7 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设置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
7.2.1 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7.2.3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8.1.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