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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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 指派本所夏慧君律师、骆沙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 本
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
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
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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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
勉尽责的精神, 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 “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并列明了提
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由于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
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
确说明。
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2017 年4 月21
日上午10: 00 在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1307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 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4 月21 日上午9: 30
至11: 30、下午13: 00 至15: 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4 月20 日下午15: 00 至2017 年4 月21 日下午15: 00 的
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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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
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 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28,974,760 股, 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4.886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 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11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5,100 股, 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0.0168%。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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