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股东与股权(修改稿).ppt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Zhaohui Li @ BFSU 第一百九十七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一百九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Zhaohui Li @ BFSU 五、股份的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一)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结构 基本结构 转让合意:债权行为 过户:“物权”行为 《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二)上市公司股份转让 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 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交割 过户 (三)非上市的股份公司股份转让 1、《公司法》有关规定:非上市的股份公司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2、股份公司股份不在工商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实收资本; (六)公司类型; (七)经营范围; (八)营业期限;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1994年《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同样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案例: 国发资本市场研究中心委托浙江五环氨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正德人寿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被查封案 4、非上市的股份公司股份托管 非上市的股份公司股份托管的政策依据 2001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证监市场字[2001]5号《关于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问题的意见》中指出 “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问题,成因复杂,涉及面广,清理规范工作应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 至此,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托管工作已正式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管理。 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是指由具有普遍社会公信力的独立主体,接受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委托,依法从事股权登记和股权管理等工作,旨在提高股份管理工作公信力,进一步规范股份公司的资本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股权托管以后,托管机构在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基础上,还能提供其他诸如股份查询、挂失、冻结、质押登记、过户、代理分红派息、信息咨询等托管衍生服务。 天津:该市政府1999年发布了《天津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天津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须由指定的托管机构集中托管,股权集中托管后,过户、挂失和质押登记必须由托管机构统一办理。 根据CSRC2001年5月颁布的《关于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问题的意见》,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托管问题由各地方政府负责管理,相关法律由地方政府制定. 如: 《天津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 《重庆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实施办法(试行)》等等 重庆:该市经委2003年拟定的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