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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教学课件 作者 籍丹宁 第十六章.ppt

发布:2017-08-18约字共2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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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  商品检验 16.1.1 检验时间和地点 16.1.2 检验机构与商检证明 16.1.3 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16.2  索赔 16.2.1 争议与索赔 16.2.2 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16.2.3 索赔、理赔应注意的事项 16.3  不可抗力 16.3.1 不可抗力概述 16.3.2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16.4  仲裁 16.4.1 仲裁的含义与特点 16.4.2 仲裁协议 16.4.3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16.1.1 检验时间和地点 1.在出口国检验 2.在进口国检验 3.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 4.出口国装运港检验,进口国目的港复验 1.在出口国检验 (1)工厂检验或产地检验。 (2)装船前或装船时在装运港检验。 16.1.2 检验机构与商检证明 1.商检机构的种类 2.我国的商检机构 3.商检机构的职责 4.检验证书 1.商检机构的种类 ① 官方机构,即由国家设立的官方检验机构,只对特定商品(如粮食、药物等)进行检验,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 ② 非官方机构,即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等开设的检验机构,称为检验公司、公证人、公证行或鉴定公司,如英国的劳埃氏公证行(Lloyd’s Surveyor)、瑞士日内瓦的通用公证行(General Superintendence Co.,Geneva,SGS)。 ③ 生产、制造厂商或用货单位设立的化验室、检验室等。 3.商检机构的职责 (1)法定检验(Legal Inspection)。 (2)鉴定业务。 (3)监督管理。 (1)法定检验(Legal Inspection)。 ① 有关法规中规定的商品。 ② 对进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和进出境的动植物检疫。 ③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适载检验。 ④ 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测定。 ⑤ 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⑥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时,当事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合同规定对货物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3)监督管理。 ① 对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 ② 对重点的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实行派驻质量监督员制度。 ③ 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认证工作,准许认证合格的商品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④ 指定、认可符合条件的国外检验机构承担特定的检验鉴定工作,并对其检验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抽查。 ⑤ 对重点的进出口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制度。 ⑥ 对经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商标和封识管理。 16.2.1 争议与索赔 (1)卖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2)买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3)合同中所订条款欠明确,例如,“立即装运”、“即期装运”,在国际贸易中无统一解释,买卖双方对此理解不一致或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各执一词。 16.2.2 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1.异议与索赔条款 2.罚金条款 1.异议与索赔条款 (1)索赔依据。 (2)索赔期限。 (3)处理索赔的办法和索赔金额。 16.2.3 索赔、理赔应注意的事项 1.索赔应注意的事项 2.理赔应注意的事项 1.索赔应注意的事项 (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必要的索赔证件,其中包括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商检证书内容要与合同的检验条款要求相一致。 (2)正确决定索赔金额。 (3)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卖方提出索赔。 2.理赔应注意的事项 (1)认真审查买方提出的索赔要求。 (2)如属于船方或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应分别转请有关公司处理。 16.3.1 不可抗力概述 1.不可抗力的含义 2.分类 3.要件 4.法律后果 16.3.2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1)概括式规定。 (2)列举式规定。 16.4.1 仲裁的含义与特点 (1)国际性。 (2)中立性。 (3)自治性。 (4)专业性。 (5)保密性。 (6)仲裁的终局性。 16.4.2 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形式 2.仲裁协议的作用 16.4.3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1.仲裁地点 2.仲裁机构 3.仲裁程序(Arbitration 4.仲裁条款格式 4.仲裁条款格式 (1)在我国仲裁的条款。 (2)在被诉方所在国仲裁的条款。 (3)在第三方仲裁的条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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