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教学课件 作者 籍丹宁 第十六章.ppt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 16.1 商品检验16.1.1 检验时间和地点16.1.2 检验机构与商检证明16.1.3 合同中的检验条款16.2 索赔16.2.1 争议与索赔16.2.2 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16.2.3 索赔、理赔应注意的事项16.3 不可抗力16.3.1 不可抗力概述16.3.2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16.4 仲裁16.4.1 仲裁的含义与特点16.4.2 仲裁协议16.4.3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16.1.1 检验时间和地点 1.在出口国检验2.在进口国检验3.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4.出口国装运港检验,进口国目的港复验 1.在出口国检验 (1)工厂检验或产地检验。(2)装船前或装船时在装运港检验。 16.1.2 检验机构与商检证明 1.商检机构的种类2.我国的商检机构3.商检机构的职责4.检验证书 1.商检机构的种类 ① 官方机构,即由国家设立的官方检验机构,只对特定商品(如粮食、药物等)进行检验,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② 非官方机构,即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等开设的检验机构,称为检验公司、公证人、公证行或鉴定公司,如英国的劳埃氏公证行(Lloyd’s Surveyor)、瑞士日内瓦的通用公证行(General Superintendence Co.,Geneva,SGS)。③ 生产、制造厂商或用货单位设立的化验室、检验室等。 3.商检机构的职责 (1)法定检验(Legal Inspection)。(2)鉴定业务。(3)监督管理。 (1)法定检验(Legal Inspection)。 ① 有关法规中规定的商品。② 对进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和进出境的动植物检疫。③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适载检验。④ 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测定。⑤ 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⑥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时,当事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合同规定对货物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3)监督管理。 ① 对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② 对重点的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实行派驻质量监督员制度。③ 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认证工作,准许认证合格的商品使用质量认证标志。④ 指定、认可符合条件的国外检验机构承担特定的检验鉴定工作,并对其检验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抽查。⑤ 对重点的进出口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制度。⑥ 对经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商标和封识管理。 16.2.1 争议与索赔 (1)卖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2)买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3)合同中所订条款欠明确,例如,“立即装运”、“即期装运”,在国际贸易中无统一解释,买卖双方对此理解不一致或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各执一词。 16.2.2 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1.异议与索赔条款2.罚金条款 1.异议与索赔条款 (1)索赔依据。(2)索赔期限。(3)处理索赔的办法和索赔金额。 16.2.3 索赔、理赔应注意的事项 1.索赔应注意的事项2.理赔应注意的事项 1.索赔应注意的事项 (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必要的索赔证件,其中包括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商检证书内容要与合同的检验条款要求相一致。(2)正确决定索赔金额。(3)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卖方提出索赔。 2.理赔应注意的事项 (1)认真审查买方提出的索赔要求。(2)如属于船方或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应分别转请有关公司处理。 16.3.1 不可抗力概述 1.不可抗力的含义2.分类3.要件4.法律后果 16.3.2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1)概括式规定。(2)列举式规定。 16.4.1 仲裁的含义与特点 (1)国际性。(2)中立性。(3)自治性。(4)专业性。(5)保密性。(6)仲裁的终局性。 16.4.2 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形式2.仲裁协议的作用 16.4.3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1.仲裁地点2.仲裁机构3.仲裁程序(Arbitration4.仲裁条款格式 4.仲裁条款格式 (1)在我国仲裁的条款。(2)在被诉方所在国仲裁的条款。(3)在第三方仲裁的条款。 * * *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