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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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收费标准
第一条、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收费按照规划期末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累进计算,计算标准见下表:
城市总体规划设计费率
级数 收费基数(按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收费标准 1 规划建设用地≤10平方公里 40万元 2 超过10平方公里至50平方公里部分 4万元/平方公里 3 超过50平方公里至100平方公里部分 3万元/平方公里 4 100平方公里以上部分 2.5万元/平方公里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超过规划建设用地面积2倍的,加收30%。
县级市(或县城)为地区行署所在地的,加收上述规划总设计费的30%。
上述城市总体规划收费包括城市人口、城市用地规模论证专题报告和根据该城市特点确定一个专题,共计三个专题报告。若再增加专题报告,每增加一个专题报告,加收总设计费的10%。
第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收费的40%计算。基价为30万元。
第三条 村镇规划
村镇总体规划收费参照城市总体规划收费标准
村镇建设规划收费依据内容、深度,参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条 分区规划
城市分区规划收费按照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累进计算,计算标准见下表:
城市分区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级数 收费基数(按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收费标准 1 规划建设用地≤10平方公里 30万元 2 超过10平方公里至50平方公里部分 2.5万元/平方公里 3 50平方公里以上部分 2万元/平方公里
需补充调整现状基础资料的加收总规设计费的30%。
城镇体系专项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以规划区域的规划总人口或区域中心城市(镇)两项因素为收费依据。
1、地级市的市域(或地区)城镇体系规划以市域(地区)规划总人口为收费依据,按每10万人口收费5万元,基价为60万元;
2、县级市的市域(或县城)城镇体系规划以其中心城市(或县城)的规划人口规模为收费依据,按该城市总体规划的收费标准的50%收取,基价为30万元。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单独编制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收费按照近期建设规划用地规模收取,执行城市总体规划收费标准。
2、作为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同时编制的,按照总体规划收费的30%。
第七条 城市交通专项规划
1、单独编制城市交通规划收费按4万元/平方公里收取;
2、城市交通项目改善规划为2万元/平方公里。
第八条、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1、以古城区范围为收费依据,标准为5000元/公顷,基价为20万元。
2、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加收上述规划设计费的30%。
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收费标准的30%收费,基价为20万元。
第十条、 城市风貌规划
1、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收费标准的30%收费,基价为20万元。
2、园林城市或历史文化名城加收上述规划设计费的30%。
第十一条、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专项规划
1、城市给水系统专项规划收费为1.5万元/平方公里,基价为20万元;
2、城市排水(雨、污水)系统专项规划收费2.0万元/平方公里,基价为30万元;
3、城市供电系统专项规划收费为1.2万元/平方公里,基价为20万元;
4、城市通信系统专项规划收费为1.2万元/平方公里,基价为20万;
5、城市煤气系统专项规划收费为1.5万元/平方公里,基价为20万元;
6、城市集中供热系统专项规划收费为1.6万元/平方公里,基价为20万元;
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收费为0.5万元/平方公里,基价为20万元。
第十二条 城市防灾系统专项规划
1、城市消防规划收费为1.2万元/平方公里,基价为20万元;
2、城市防洪规划收费为1.0万元/平方公里,基价为20万元;
3、城市防空规划收费为1.0万元/平方公里,基价为20万元;
4、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收费为1.0万元/平方公里,基价为20万元;
5、城市抗震规划收费为0.5万元/平方公里,基价为15万元。
第十三条、 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收费的30%。基价为30万元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1、城市分区规划收费按照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累进计算,计算标准见下表: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收费标准
级数 收费基数(按风景名胜区用地规模) 收费标准 1 ≤10平方公里 20万元 2 超过10平方公里至20平方公里部分 1.8万元/平方公里 3 超过20平方公里至100平方公里部分 1.5万元/平方公里 4 超过100平方公里至500平方公里部分 1.0万元/平方公里 4 500平方公里以上部分 面议
2、单独编制风景区规划大纲收费为风景区总体规划收费的40%,基价为20万元。
第十五条、旅游规划
1、旅游发展规划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划期末旅游人数为准,1500元/万人。
其中: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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