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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国际贸易政策教案分析.ppt

发布:2016-04-29约1.15万字共8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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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贸易政策概述 保护贸易政策 自由贸易政策 管理贸易政策 我国的对外贸易措施 第二节 关税概述 关税概述 第三节 关税种类 关税征收 关税的征收 一、关税的征收依据——海关税则 1、海关税则的含义及其内容 海关税则又称关税税则,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应税与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海关税则是关税制度的重要内容。 海关税则一般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海关课征关税的规章条例及说明;另一部分是商品分类及关税税率表。 其中,关税税率表包括税则号列、商品分类目录及税率三部分。 单式税则 单式税则又称一栏税则,是指一个税目只有一个税率,即对来自任何国家的商品均以同一税率征税,没有差别待遇。目前只有少数发展中国家如委内瑞拉、巴拿马、哥伦比亚等仍实行单式税则。 复式税则 又称多栏税则,这种税则在一个税目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率,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使用不同的税率征税。 复式税则中有一般税率与协定税率之分(又称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简称两栏税率。两栏税率是为表示与本国有贸易互惠条约或协定的国家和与本国没有这种条约或协定的国家的税率差别,以便达到某种经济、政治等方面的目的。复式税则还可设置三栏、四栏乃至更多栏目的税率,分别适用于不同国家和地区。 复式税则 实行多栏税率的国家,主要目的是争夺国际市场,垄断国内市场,建立国际国内垄断联盟。目前,凡经济发达国家,大多采用三栏税率。第一栏是一般税率,又称普通税率,即最高税率,适用于没有建交的国家和没有签订贸易互惠条约或协定的国家;第二栏是最惠国税率,又称互惠税率,适用于订有双边互惠和多边互惠贸易协定的国家;第三栏是普惠制税率,即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再减关税税率或取消关税,它适用于享受“普遍优惠制”待遇的发展中国家。 自主税则与协定税则 自主税则又叫国定税则,是指一国政府自主的,单独的制订,并单方面有权加以变更的税则。可分为自主单式税则和自主复式税则。 协定税则是指一国与其他国家通过贸易谈判,以贸易条约或协定形式而制定的税则。协定税则的税率要低于自主税则税率。协定税则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是国际贸易格局中普遍适用的关税制度。 ⑴《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CCCN) 1950年,有关国家签署了《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公约》,使用《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CCCN),最初称《布鲁塞尔税则目录》(BTN),在世界各国海关税则中得到了普遍使用。 该目录的分类原则是按商品的原料组成为主,结合商品的加工程度、制造阶段和商品的最终用途来划分。把全部商品分为21类(section)、99章(chapter)、1015项税目号(heading no.)。 前4类(1~24章)为农畜产品,其余17类(25~99章)为工业制成品。 每项税目号都用四位数表示,中间用圆点隔开,前两位数字是税目所属的章号,后两位数字是税目在这一章内排列的顺序号。 如税目55.09(棉织)表示第55章内第09项目。又如,税目61.01(男用外衣)表示第61章第01项目。 ⑵《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 同时,出于贸易统计和研究的需要,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下设的统计委员会于1950年编制并公布了《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简称《标准分类》。 现行的《标准分类》为第四次修订版,于2006年3月经联合国统计委员会第37届会议通过。将商品分为0~9十大类、63章、233组、786个分组和1924个基本统计项目。 ⑶《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 为了进一步协调和统一上述两种商品分类体系,1970年,海关合作理事会决定成立协调制度委员会和各国代表团组成的工作团来研究探讨建立一个同时能满足海关税则、进出口统计、运输和生产等各部门需要的商品列名和编码的目录。 60个国家和20多个国际组织,包括关贸总协定、联合国贸发会议、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商会、国际航运协会、国际航空协会、铁路国际运输组织等参加了研究工作。 经过十多年的努力,终于完成制定了一套新型的、系统的、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简称《协调制度》,并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我国于199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的的新的《海关进出口税则》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截至2008年6月,《协调制度》已被203个国家或经济共同体所采用。 《协调制度》基本上按商品的生产部类、自然属性、成分、用途、加工程度、制造阶段等进行编制,共有21类(section)、97章(chapter),其中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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