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开学基础第四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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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
内容 第四章 直言命题及其推理 课时安排 9 教学
目的
要求 使学生掌握直言命题的形式结构、逻辑特征;理解四种基本直言命题的主、谓项的周延性及真假条件和对当关系;了解直接推理、三段论的性质和特点,学会准确地分析存在于语言形式背后的推理形式,并灵活正确地运用这些推理,准确有效地揭露相关的错误推理。 教学
重点
难点 教学重点:直言命题的形式结构、逻辑特征;四种基本直言命题的主、谓项的周延性和对当关系;对当关系推理的有效式;变形推理的有效式;三段论的定义、结构特征以及一般规则,三段论的格及其各格的规则。
教学难点:肯定直言命题的谓项均不周延,三段论省略式的恢复,三段论四个格的规则的证明。 教学
方法
手段 传统教学方法或多媒体教学 教
学
内
容
提
纲
第一节 直言命题
一、直言命题及其逻辑结构
二、直言命题的分类
三、直言命题主、谓项的周延性
第二节 直接推理
一、对当关系推理
二、变形推理
第三节 直言三段论
一、直言三段论及其逻辑结构
二、直言三段论的公理
三、直言三段论的一般规则
四、直言三段论的格与式
五、非标准形式的三段论 课外
学习
要求 做练习 教学
后记
第四章 直言命题及其推理
第一节 直言命题概述
一、直言命题及其逻辑结构
直言命题就是陈述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质的简单命题。直言命题也称性质命题。
例1.凡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
例2.有些被告不是有罪的。
例3.李律师是优秀律师。
例1直接陈述了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都具有无效的性质;
例2直接陈述了有些被告不具有有罪的性质;例3直接陈述了李律师具有优秀律师的性质。
直言命题由主项、谓项、联项和量项四部分构成。
主项是表示被陈述对象的词项。如例1中的“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例2中的“被告”、例3中的“李律师”。
谓项是表示被陈述对象具有或不具有的性质的词项。如例1中的“无效的”、例2中的“有罪的”、例3中的“优秀律师”。
联项是表示主项和谓项之间的联系的语词。直言命题的联项有两种:“是”和“不是”。“是”称肯定联项,“不是”称否定联项。在语言表达中,肯定联项有时可以省略,例如,“证据属实”。否定联项则不能省略。
量项是表示主项所指称的对象的数量语词。量项有两种:全称量项和特称量项。
全称量项表示该命题陈述了主项所指称的全部对象,即陈述了主项的全部外延。表示全称量项的语词通常有“所有”、“一切”、“任何”、“凡”等。全称量项可以省略。如例1就可省略量词“凡”变为“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省略联项后,其含义不会改变。
特称量项表示该命题陈述了主项所指称的至少一个对象。表示特称量项的语词通常有“有的”、“有些”、“有”等。特称量项不能省略。应当特别说明的是,特称量项“有的”等的含义与我们日常用语中所说的“有的”的含义有所不同。日常用语中,当我们说“有的是什么”时,往往意味着“有的不是什么”;当说“有的不是什么”时,也往往意味着“有的是什么”。即是说,日常用语中的“有的”的含义是“仅仅有一些而不是全部”。而作为特称量词的“有的”等,只是陈述在某一类事物中有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质,至于有多少对象具有或不具有这种性质则没有做出明确的陈述,少者可以是一个,多者可以是全部。因此,当一个具有特称量项的命题陈述某类中有对象具有某种性质时,并不必然意味着该类中有对象不具有这种性质,反之亦然。这就说明,特称量项的含义是“至少有一个”,它并不排斥全部。换言之,特称量项只是表示主项所指称的对象是存在的,所以,特称量项又称存在量词。
在直言命题的逻辑结构中,主项和谓项是逻辑变项,分别用“S”和“P”来表示;联项和量项分别表示直言命题的质和量,它们都是逻辑常项。
二、直言命题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直言命题分为不同的种类。按质可分为: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按量可分为:全称命题、特称命题和单称命题。按质和量的结合,可分为以下六种:
1、全称肯定命题
全称肯定命题是陈述主项所指称的全部对象都具有某种性质的命题。
例1.所有法院都是审判机关。
例2.所有法人都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
全称肯定命题形式为:所有S都是P。用符号表示为:SAP。简记为:A。
从主项同谓项外延间的关系看,全称肯定命题陈述了S的全部外延都和P的外延相重合,但没有陈述S的全部外延是否和P的全部外延相重合。而当S和P具有全同关系或真包含于关系时,S的全部外延都和P的外延相重合。如图8所示:
图8
因此,全称肯定命题陈述了S和P之间是全同关系或直包含于关系,但具体其主、谓项间究竟是哪一种关系,SAP并未陈述。从另一个角度说,当S与P所表示的具体词项之间具有全同关系(如例1)或真包含于关系(如例2)时,SAP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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