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开学基础第三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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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
内容 第三章 命题与推理概述 课时安排 1 教学
目的
要求 了解命题与判断、语句的关系;理解命题形式及其种类;掌握推理的实质、结构、意义以及推理的分类。 教学
重点
难点 教学重点:命题的分类标准、推理的定义及其形式。
教学难点:命题的逻辑真与事实真的关系。 教学
方法
手段 传统教学方法或多媒体教学 教
学
内
容
提
纲
第一节 命题概述
一、命题及其逻辑特征
二、命题与判断
三、命题与语句
四、命题形式及其命题种类
第二节 推理概述
一、推理及其结构
二、推理的分类
三、推理的有效性、正确性及其判定
课外
学习
要求 做练习 教学
后记
第三章 命题与推理概述
第一节 命题概述
一、命题及其逻辑特征
命题就是对事物情况的陈述。
事物的情况是指事物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质以及一事物与它事物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关系等等。
例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例2.赠与合同被受赠人签字了。
例3.公诉人反驳了被告人的辩解。
例4.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重大误解,那么他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合同。
以上各例都是命题,它们分别陈述了四种不同的事物情况。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命题有如下特征:
1、任何命题都有所陈述,要么是肯定的陈述,要么是否定的陈述。如果对事物情况无所陈述,就不能称之为命题。例如,“这个案件应该如何处理?”这个疑问句,既没有说明该案件应怎样处理,也未说明不应怎样处理,也就是没有对“这一案件究竟如何”这一事物情况做出肯定或否定的陈述,而只是提出一个问题,所以,它不是命题。又例如,“你认为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合理吗?”这也是提出一个问题,而没有作明确的陈述,因而也不是命题。
2、任何命题都有真假。命题是对事物情况的陈述,而陈述包括与实际情况一致的陈述和不一致的陈述,因而它就应该有真假。如果一个命题所陈述的与实际情况相一致,这个命题就是真的;如果一个命题所陈述的与实际不一致,这个命题就是假的。例如,“法是有阶级性的”就是一个真命题;“检察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则是一个假命题。任何命题要么真,要么假,但不能既真又假。命题的真、假二值,逻辑上统称为命题的真值,又称为命题的逻辑值。真命题的真值(或逻辑值)为真,假命题的真值(或逻辑值)为假。
命题有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它们既相联系,又相区别。逻辑学并不研究命题的具体内容,各个命题的具体内容属于各门具体科学所研究的对象,逻辑学只从命题形式方面研究它的特征、种类,以及各种形式的命题之间的真假关系。
二、命题与判断
命题是对事物情况的陈述,判断是对事物情况的断定,也就是对陈述事物情况的命题的断定。一个命题可以被断定,也可以未被断定,而断定了的命题就是判断。任何一个判断都是命题,但并非任何一个命题都是判断。命题比判断的范围要广,它既包括已被断定的命题——判断,也包括未被判断的命题——非判断。
例1.某新闻单位对某县领导卖官一事予以披露,导致该领导被上级部门撤职。该领导就到法院控告“某新闻单位严重侵犯了我的名誉权。”这一命题对该领导来说是真的,是一个判断;但对法官来说,这未必是真的,是一个未被断定的命题。
例2.某律师在法庭辩论中说:“如果被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他的监护人应承担责任。”在这里,该律师并未断定“被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也没有断定“他的监护人应承担责任”。因而这两个命题都是未被断定的命题,而不是判断。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判断是主观的认定,而命题则不一定是主观的认定,逻辑学既研究未断定的命题,也研究已断定的命题。所以,从逻辑学的发展来看,用“命题”的提法代替“判断”要更科学些,而且“判断”在哲学上是理性思维形式,是一个哲学用语,逻辑学用“命题”代替“判断”,也是逻辑学独立于哲学的体现。
三、命题与语句
语句是一组表示事物情况的声音或笔画,是命题的物质载体。一方面,任何命题都是通过语句来表达的,没有语句,也就没有命题;另一方面,命题则是语句的内容,因此,命题与语句有着密切的联系。
命题与语句也有区别,它们不是一一对应的。
首先,虽然命题都通过语句来表达,但并非所有语句都表达命题。例如,“法律冲突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和“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是什么”是两个语句。第一句是陈述句,有真假,表达命题;第二句是疑问句,并未对事物有所陈述,无真假,因而不是命题。一般说来,能够表达命题的语句是陈述句、疑问句中的反问句和某些感叹句。
其次,同一命题可以用不同的语句来表达,例如,“他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和“难道他的行为没有触犯法律吗?”这是两个不同的语句,前者是陈述句,后者是反问句。但它们表达的意思是相同的,即表达同一个命题,只不过在感情色彩和语言风格上有所不同。这也说明我们可以在不同的场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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