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信用证及其单据审核课件.ppt
商業信用證及其單據審核2024-6-6*第一節審核信用證2024-6-6*一、銀行審證主要內容信用證一經開證行開立,議付銀行和出口公司都分別進行審證。銀行審查信用證與出口公司審查信用證重點各有不同。銀行審證的主要內容有如下幾點:1.開證行所屬國家是否與我國有來往,對我國的政治態度如何,這作為是否能接受信用證的首要條件。2.對開證行的政治背景要進行審查,該行對我國是否保持友好態度。3.審核信用證是否有對我國歧視內容,對我國的國名誤稱及類似問題,要根據我國政策處理。4.審查開證行的經營作風和資信情況。金額過大,要考慮該行資力是否與金額相稱,或由另外一家銀行保兌,同時還要看保兌行的資信情況。5.償付路線是否合理,償付條款是否恰當。6.信用證的大小寫金額是否一致。2024-6-6*7.開證行對開立信用證應負擔的付款責任是否明確。如果由第三者銀行保兌或付款,承擔的保兌或償付責任條款是否明確。8.開立信用證的進口方所屬國家和我國簽有支付協定,審查信用證是否與支付協定有不一致的地方。9.開證行的印鑒、密押是否相符。10.信用證要求的單據是否符合我國政策許可。11.信用證有效期的地點如在國外到期,不能接受。12.審核信用證條款之間有否互相矛盾。2024-6-6*二、出口企業審證主要內容(一)審核信用證的種類(二)審核信用證中商品描述的內容(三)審核信用證中貨物數量(四)審核信用證中的價格條件(五)審核信用證採用的貨幣(六)審核信用證中的付款期限2024-6-6*三、信用證一般條款的審核(一)船隻限制條款1.有些地區往往在信用證中規定對裝運船齡加以限制。2.有的信用證要求貨物必須裝某班輪公會船隻等。3.貨到阿拉伯地區,信用證經常要求不裝黑名單船和不靠某某的港口等。4.限制船艙部位條款2024-6-6*(二)分批裝運,轉船和目的港條款1.信用證如果沒有規定是否可以分批和轉船,而且該信用證有規定:本證以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為依據,如“Thiscreditissuesubjectto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sInternationalChamberorCommerce(PublicationNO.500)”,則認為可允許分批裝和轉船。2.如果信用證規定”severalshipments”,應該理解為分三批以上的分批裝運。3.“OneorSeveralShipments”以“partiailshipmentsareallowed”掌握。4.如果信用證規定,5月裝100噸、6月裝100噸、7月裝100噸、8月裝100噸,必須按月備貨裝運。如果其中有一個月未照辦,以後全部失效。例如5月照裝100噸,6月未裝,則從此後信用證餘額全部失效。如果無法確定該條款的可行性則立即改證。5.如果信用證規定“50M/tonsofBeeHoney.Shipmentfor25M/tonstoRotterdam,25M/tonstoAntwerp,partlalshipment,notallowed”,50噸兩個港口應同時裝一條船,制單分兩套單據。如果這兩個港口在規定裝期內不可能租到這樣的船艙,應注意修改。2024-6-6*6.如果信用證規定不許分批裝運,原證規定50公噸貨物,後又改證增額加裝20公噸貨物,應該70公噸貨一起裝出。如果20公噸增額修改未到以前,原證的50公噸貨物己裝運出去並已議付完畢,以後才來修改增額20公噸,則可以再裝運20公噸。如果50公噸貨物正在進行裝運並且還未辦理議付手續時,收到修改增額,應向銀行提出原證50公噸已裝運,不能接受這次修改,把修改退回銀行,或另向開證申請人提出修改為允許分批裝運。7.按《統一慣例》第四十條規定,從多份運輸單據的表面上表明以同一運程的同一個運輸工具裝運,即使運輸單據載有不同出單日期或不同的裝運地或受監管地,只要證明同一目的地,將不視為分批裝運。如果屬於郵包運送,其郵寄收據已用信用證上所規定的發貨地名的郵局戳印證實在同一天日期中多次郵寄,也不視為分批裝運。8.信用證規定如轉船時必須在提單上注明二程船名。(Incasetranshipmenttobeeffected,portoftransshipmentandthesecondcarryingvessel’snameshouldbeindicatedontherelativeBillofLading.)這樣的條款很難做到。在裝貨港裝貨時,對於轉船雖然預先有所安排,但二程船公司對於具體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