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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doc

发布:2018-09-06约2.28千字共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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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般来说,根据契约自由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他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凡是在合同中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事项,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但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最新制定的《合同法》中对融资租赁合同作了专门规定,同时,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合同法的一般原则,也可以适用融资租赁关系。从调整融资租赁关系的国际法渊源来看,目前调整融资租赁关系的唯一的一部国际公约是1988年在加拿大渥太华举行的由55国参加的外交会议上审议通过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该公约由联合国统一私法协会根据各方面的要求起草。我国参加了该公约文本的起草审议工作,并在最后文件上签了字。 根据公约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国际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 要有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的权利 出租人享有以下权利: (1)在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物是出租人融资购买后租给承租人使用的,承租人只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而租赁物的所有权仍然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可以将租赁物出售、转让或抵押,但是必须通知承租人,并且以不影响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享有的各种利益为限。在租赁期间,租赁物不属于承租人破产清算范围,一旦承租人破产,出租人有权立即收回租赁物。出租人有权制止承租人未经其同意出售、转让、出租或抵押等侵犯所有权的行为。 (2)按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收取租金是出租人收回融资成本和获取利润的唯一途径。若承租人不按约定交付租金,出租人有解除合同或请求补足租金及迟付租金部分的利息的权利。有的合同规定,出租人有收取罚息的权利。 (3)如果合同采用到期退还租赁设备的处理方式,或当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设备,并要求承租人在归还设备时使之保持良好的状态。 2.出租人的义务 出租人应承担的义务是: (1)担保租赁设备权益的合法性,排除他人对承租人行使使用收益权的妨害,确保承租人正常享受对设备的使用收益权,否则,出租人应因权利瑕疵而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2)支付设备价款,将租赁设备租给承租人使用。支付设备价款本是出租人在供货合同中的义务。但出租人不支付价款,供货人将不交货,租赁一事就会落空。一般租赁设备由供货人直接交付与承租人。此项义务的目的是保证租赁合同能得以成立和履行。 (3)出租人不得干涉承租人对租赁物及供货商的选择。由承租人自行选择租赁物和供货商,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其他租赁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 (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1.承租人的权利 承租人享有的权利有: (1)选择租赁设备及其供货人。由承担人选择租赁设备及其供货人,这是融资租赁较之其他类型租赁不同的一个特点,也是融资租赁交易形成的基本条件。这种选择是承租人完全按照自己的需要,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选定最理想的设备和供货人,然后与供货人协商有关设备的各项技术条件,甚至还可以要求供货人按自己提出的条件制造租赁设备。 (2)承租人有权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对租赁物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排除出租人或第三人对其使用权的干扰。承租人支付租金获得了租赁物的使用权,出租人对承租物的转让、抵押、出售都必须通知承租人,并且不能够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优先使用权可以对抗出租人的抵押权人,出售后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以及破产债务人。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对租赁物有优先购买权。如果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物的处理方式是留购,那么在同等条件下,出租人不能将租赁物出售给其他购买人。 (4)对供货人的索赔权。如遇供货人提供的租赁设备有瑕疵,或者迟延交货,或者交货不符要求,承租人有权直接向供货人索赔。这种对供货人的瑕疵担保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出租人转让给承租人的,因此,承租人可直接面对供货人。 2.承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的义务是: (1)支付租金,这是承租人的首要义务。只要租赁合同正式成立并生效,无论承租人是否使用了设备,也无论使用是否为他带来了预期的经济收益,他都要按规定向出租人交纳租金。特别是在融资租赁中,由于收取租金是出租人收回投资和利润的唯一方法,合同有时把支付租金规定为承租人的绝对义务,即使因承租人违约而合同终止,出租人也可要求承租人将所有的租金费用全部付清,以补偿他的支出。 (2)承租人有义务验收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融资购买租赁物,可以不负责接收货物。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可由供货人直接交付承租人,承租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地点验收租赁物,出具验收证明。如果发现租赁物有瑕疵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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