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处罚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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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河道管理规定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橡胶坝枢纽工程管理站
责 任 人:承办人(A、B)、副站长、站长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限期清除障碍,可以并处警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准采证;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范围和标准
(一)处罚范围
根据《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橡胶坝枢纽工程运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规定:
1.损毁工程设施、建筑物和附属设施设备的;
2.爆破、采石、取土、挖砂、破坏园林绿化及设施的;
3.毁损警戒标志的;
4.擅自设置排污口,倾倒砂、石、土、垃圾和其他废物的;
5.清洗污物和有毒、有害物品的;
6.在保护区范围内游泳、非垂钓区垂钓、设置网箱渔具、捕捞的;
7.开办各类市场、存车场、游乐场所、售货摊点的;
8.其他损坏橡胶坝工程的行业。
(二)处罚标准
根据《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处罚范围所述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限期清除障碍,可以并处警告、5万元以下罚款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准采证;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有违反工程运行管理法规行为的事;(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工程运行管理法规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2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2.立案程序:橡胶坝管理站承办人(A、B)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经橡胶坝管理站承办人(A、B)复核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经橡胶坝管理站站长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批准;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经橡胶坝管理站站长审核后报主管运行管理工作副局长批准,不予立案;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等的行政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二)调查取证
橡胶坝管理站承办人(A、B)组织不少于2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撰写《行政处罚意见书》,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副站长审核、站长签批后送局政策法规调研处审查。
(三)审查
局政策法规调研处对橡胶坝管理站报送的《行政处罚意见书》、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橡胶坝管理站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橡胶坝管理站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局政策法规调研处审查。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1.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橡胶坝管理站承办人(A、B)起草《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对工程运行管理违法行为拟作出责令停产或者使用、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处罚决定的,橡胶坝管理站承办人(A、B)起草《行政处罚听证权告知书》;
2.市橡胶坝枢纽工程管理站承办人(A、B)所起草的告知书经局政策法规调研处审核后,报主管橡胶坝管理站工作副局长审批(主管橡胶坝管理站副局长无法签批时,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签批)。经批准后,市橡胶坝枢纽工程管理站制发《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权告知书》,由市橡胶坝枢纽工程管理站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实施、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局开发处承办人(A、B)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市橡胶坝枢纽工程管理站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听证于10日内完成。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审议和决定
审查终结,市橡胶坝枢纽工程管理站承办人(A、B)提出处理意见,经承办人(A、B)审核、报政策法规调研处审核后报送主管橡胶坝管理站工作副局长审批(主管橡胶坝管理站副局长无法签批时,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签批)。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由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橡胶坝管理站承办人(A、B)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主管业务副局长签发。橡胶坝管理站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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