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科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天科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已经2013年4月12 日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独立董事的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促
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
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
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1
天科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其
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
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工作制度第五条所
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
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2
天科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一)在公司或者其子公司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子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和《上市规则》认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
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