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学院考研-谢益显 新中国外交史笔记4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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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
7 月 20 日 中 国 《 人 民 日 报 》 载 文 批 判 。
7 月 26 日 中 国 外 交 部 向 日 本 政 府 提 出 抗 议 , 要 求 予 以 纠 正。
日 本 :
8 月 8 日 日 本 政 府 派 官 员 来 华 就 教 科 书 问 题 谈 判 。
8 月 26 日 日 本 政 府 表 示 负 责 纠 正错 误 , 9 月 6 日 说 明 纠 正的 具 体 措 施 。
9月26 日日本总理大臣铃木善幸访华,表示从政治和外交上解决教科书问题。1986年再次发生教科书问题:
《新编日本史》把日本发动的太平洋战争,说成是从欧美列强统治下“解放”亚 洲的战争。
中国政府提出严正文涉,指出能否正确认识过去日本侵略的历史是重大原则问题。
在国内外压力下,日本政府虽对教科书的明显错误表述做了多处删改,但仍有意掩饰日本军国主义罪行“光
华 寮 ” 事 件
光华寮:位于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的一座5层楼房,占地面积992.58平方米,建于 1931年,原属
日 本 洛 东 公 寓 公 司 。
“ 光 华 寮 ” 名 称 的 由 来 。
1950年中国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掠夺的财产的公款买下了该寮的产权,用作中国留日学
生 宿 舍 。
1961年,台湾当局驻日本使馆(当时日本政府仍与台湾当避保持外交关系)以“+++国”名义在日本进行了产
权 登 记 。
1967年,台湾当局驻日本大使陈之迈以“+++国”的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对居住在光华寮的中国留学生于炳寰
等8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迁出该寮。该案诉讼期间,中、日两国政府于 1972年9月29 日发表了联合声
明,实现了邦交正常化。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代表,并同时撤销了它对“+++国”的
承 认 。
1977年9 月16 日,京都法院对光华寮案作出了判决,确认光华寮是中国国家财产;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于1977年 10月又以“+++国”名义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受理了上诉且于1982年4月14 日
撤 销 了 原 判 , 将 本 案 发 回 京 都 地 方 法 法 院 重 审 。
1986年2 月4 日,该法院又重新作出判决,将光华寮判归了台湾当局。其主要理由是:“+++国政府”自中华
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事实上排他地持续地支配和统治台湾及其周围诸岛和该地区的人,在旧政府没有完
全消灭,仍有效地统治着该领土的一部分的情况下,旧政府拥有的财产中,若位于新政府统治的地区由新
政 府 继 承 。 旧 政 府 在 外 国 的 财 产 不 为 新 政 府 所 继 承 。
被告对经判决不服随即向大阪高等法院提起上诉。1987年2月26 日,大阪高等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
之后上诉人于 1987年5月30 日又向日本最高法院上诉,要求撤销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重新作出公正载
判 。 但 日 本 最 高 法 院 至 今 尚 未 作 出 裁 决 。
问 题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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