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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违反定额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doc

发布:2017-08-26约2.63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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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违反定额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一条 违法行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0zjw-cf-0002 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1万元罚款。 (二)以贿赂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2万元罚款。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第二条 违法行为: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处罚。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0zjw-cf-0003 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标准: (一)未取得非法收入的个人处5000元罚款; (二)未取得非法收入的企业处1万元罚款; (三)取得非法收入的个人处1万元罚款; (四)取得非法收入的企业处3万元罚款。 第三条 违法行为: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违法情况的处罚。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0zjw-cf-0005 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整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为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二)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罚款。 第四条 违法行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0zjw-cf-0007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执行标准: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1万元罚款。 (二)以贿赂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2万元罚款。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第五条 违法行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处罚。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0zjw-cf-0008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执行标准: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的,处1万元罚款。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提供虚假报告的,处2万元罚款。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第六条 违法行为: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0zjw-cf-0009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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