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力索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0年2月) 2010-02-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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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0 年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
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
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
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
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
(五)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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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 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同等的知情权,
在同等条件下获取相同的信息,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私下提前
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漏。
(二) 真实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
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做到文字准确,不作
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真实反映客观情况。
(三) 准确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
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
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存在误导性陈述。
(四) 完整原则。应当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
要求,没有重大遗漏。
(五) 及时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和形式,公司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
及网站,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任
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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