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正藏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0年1月) 2010-01-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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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
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本公司、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公司
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可能产生
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
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信息传递与披露的基本原则:
真实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
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
陈述。
准确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
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
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
合理、谨慎、客观。
完整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
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
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平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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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
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五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
与义务:
控股和参股股东:对其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与质押事项
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责任,并对与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基本原则之任何一条相违
背的行为负责。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含独立董事)应保证在对外信息披露中准
确地履行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各项原则,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法律
责任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负有监督检查的
义务,并保证准确履行本制度所列的各项原则,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
有法律责任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各子公司和各部门的负责人: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传递的各类信
息,并严格履行本制度第四条之原则,对任何有违本规定的行为和事项,公司董
事会将追究各子公司和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及连带
赔偿责任。
以上各信息相关方均对公众负有诚信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原则的履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的披露信
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
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
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第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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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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