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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2(updated)doc_738009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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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兆杰国际法教材 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 内容简介: 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不是真正的法?同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有那些不同,为 什么?国际法有什么作用?在现实中,国际法是否得到了有效地遵守?国家为什 么要遵守国际法?诸如此类的问题,往往是国际法的初学者在开始学习国际法时 所遇到的。本章的目的就是解答这类问题,并通过对这类问题的解答,建立一个 关于国际法的概念框架,从而为正确理解国际法的原理,学好这门课程,奠定基 础。 第一节:国际法的名称与定义 1、国际法的名称 “国际法”一词是现今法律学和国际关系学中的一个通用名词,其英文表达 为 International Law,法文表达为Droit international 。按其字意所示,指的是国家 之间的法律。然而,这一名词并非是在国际法初创时期就开始使用的。 近代意义上的国际关系在十六世纪开始在欧洲出现后,欧洲的哲学家和法学 家便开始著书立说,研究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在此时期的文献 中,并没有关于国际法的通用名称。学者们大都借用罗马法中Jus Gentium 的名 称来称呼这一新兴的规范国际关系的法律部门。 Jus Gentium 汉译为万民法,原属罗马法的一部分,适用于罗马帝国内的外 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的关系。当Jus Gentium 被借用来称呼规范国 家间的行为规则时,特别是有近代国际法鼻祖之称的荷兰人格老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 )在其 1625 年出版的经典著作《战争与和平法》(De jure belli ac pacis )一书中,使用Jus Gentium 来称呼规范整个国际关系的法律制度时,在 通用的法律术语中,它的含义也就由万民法转为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共同遵守的法 律。嗣后,Jus Gentium 转为英文的 Law of Nations ,法文的Droit des gens ,汉译 为万国法。 但是,“万国法”这一名词仍不能完全准确的表达国家间法律的意义。于是, 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在 1870 年提出用英文的 International Law 来取代 Law of Nations 。这一建议获得一般的赞同。从此,英文International Law 这一名称转 译成法文的 Droit international ,相当于汉文的国际法,成为国际法文献中的通用 名称。 1 国际法在十九世纪中叶正式传入中国。1864 年,美国传教士丁韙良(William Martin )征得当时清廷的同意,将美国学者惠顿(Henry Wheaton )的名著《国际 法原理》(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翻译成中文,定名为《万国公法》。直 到十九世纪末,在中国对外交涉的文件和学者的著作中,“万国公法”成为通用 的名称。这一名称在十九世纪中叶传入日本,亦被广泛采用。1873 年,日本学 者首创“国际法”一词,并将其取代原来的“万国公法”。1881 年东京大学正式 采用了这个名称。此后,“国际法”一词开始在日本通行。清朝末年,实行法律 改革,许多日本政法名词传入中国,日本通用的“国际法”这一名称乃为中国法 学界普遍采用,从而在中国取代了以往用的“万国公法”。 2 、国际法定义的问题 在以往的国际法教科书中,作者为了便于引导读者对国际法有一个客观、全 面和准确的认识,往往在开始时对国际法一词的内涵和外延给予学术上的界定。 然而,由于作者们大都是根据自己对国际法的认识而提出国际法的学术定义,因 此,很难有一个定义能使人人满意的。影响国际法定义的因素是主要是对国际法 的主体、性质、范围以及效力根据等这些基本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见解。在中国, 以往有关国际法定义的争论还涉及国际法是否具有阶级性的问题。今天,国际法 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无论从内容还是范围都变得空前的繁杂。在国际关系 的舞台上,除了国家继续扮演主要角色外,还出现了一些新的角色,如国际组织、 个人、跨国公司、少数者群体、土著居民等。由于这些新的角色在国际法上享有 一定的地位,更使学者们对国际法的性质和范围产生了不同的看法,使国际法的 定义问题变得更加困难。目前,在西方学术界中有一种趋势,那就是不对国际法 的概念进行任何学术上的界定。许多西方国家出版的国际法教科书中,采取了淡 化国际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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