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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doc

发布:2018-08-17约4.56千字共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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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施工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地级以上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下简称为“企业考评主体”)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其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信息系统。 第五条 企业考评主体、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信息填报至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信息系统。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所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每月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项目,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共同组成,由共同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月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八条 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范围的工程各自完工后,建筑施工项目的施工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下列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一)《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结果和自评重点内容材料。 项目自评结果包括项目月度检查自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带班对项目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进行检查的情况汇总表。 项目自评重点内容材料包括: 1.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情况; 2.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项目部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 3.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家论证评审表、专项方案审批表、验收记录表等; 4.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包括专项措施费使用计划、拨付一览表、监理审核意见等。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施工安全受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予以表彰等)和整改回复等; 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以上每项材料应整理汇总,并附有一览表。涉及专业承包企业的资料应单独成册。 第九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结合施工过程中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情况,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在《项目考评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条 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项目考评主体应组织查验并发给申请企业《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论告知书》。评定结果包括“优良”、“合格”或“不合格”。 对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在《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论告知书》中说明不合格理由及不合格责任单位。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考评主体确认,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论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全面停工整改或罚款的; (四)在一个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扣分周期内,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对施工企业在本项目被扣分值达到或超过60分的或项目经理(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本项目被扣分值达到或超过30分的,或由安监机构项目监督组依据日常监督情况提名为不合格的; (五)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发出的局部(暂时)停工整改通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落实整改的。 被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如出现以上情形的责任不属于其中专业承包单位的,应当在《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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