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车辆类型》编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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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车辆类型》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国家标准主要起
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1)任务来源:本标准已列入 《2016 年第四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计划
号T-339。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提出并归口,
由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原名为: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
牵头起草。
2)协助单位:摩托车行业检测机构及摩托车整车、零部件企业等。
3)主要工作过程如下。
本项目自申请立项以来,即刻着手搜集相关资料,跟踪行业动态。
2016 年 1 月 14 日,参加GB 7258 标准修订工作组会议,跟踪摩托车相关术
语的修订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领导有关批示要求,工信
部于 2016 年 2 月 23 日组织召开关于快递专用车辆相关标准编制会议,提出对本
标准进行修订。标准编制组成员参与了本次会议,与会快递企业、快递车辆制造
企业、检测机构等代表提出了对快递车辆的需求建议。会后,标准编制组根据以
上代表意见,整理完成快递车辆的术语定义。
项目组还收集了关于对轮车、倒三轮摩托车的有关资料,并收集了部分样车,
开展车辆结构型式研究,形成了对轮式摩托车的定义。
2016 年 4 月 21 日在摩托车分标委四届八次会议上,标准编制组向与会专家
委员汇报了本标准的修订进展,部分委员提出修改意见。会后,标准编制组根据
这些意见整理完善了相关术语定义。
随后,2016 年 9 月,向国标委申请了标准立项并于年底获立项通过。
2017 年 3 月 8 日在上海举办征求意见会,来自全国的各标委会委员、特邀
企业代表对本标准文本进行了集中讨论,提出 10 余条具体的修改意见。会后,
根据修改意见进行了文本修改,提出征求意见稿。
4)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修订工作由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及相关参加单位合
力完成,主要起草人名单如下:(略)。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
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
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1、标准编制原则
1)文本编制符合 GB 1.1—2009 的各项规定,使用规定的模板。
2)充分考察汽车、摩托车、电动摩托车、运输车辆和内燃机等行业相关现
存标准,使本标准构架于现有标准体系之中,注重与现存标准的协调一致。
3)本标准是在 GB/T 5359.1-200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 1 部分:
车辆类型》的基础上,根据国内摩托车行业和技术发展现状及国际接轨发展需要
进行修订的。
4)本标准参照了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最新修订稿,欧洲
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法规 EU 168/2013 (2013 年 1 月 15 日)《两轮或三轮摩托车和
四轮摩托车型式认证和市场监管》L 类车辆相关定义,同时借鉴国内其他标准,
参考国内外的最新研究成果完成。
2、主要内容
本部分对 GB/T 5359.1-2008 作如下修改:
——依据 GB 7258 修改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定义;
——增加了插电式混合动力轻便摩托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摩托车;
——增加了快递专用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和快递专用电动正三轮摩托车
的车辆类型;
——增加了对轮式轻便摩托车和对轮式摩托车的车辆类型;
——增加了附录 C 车辆分类参考表。
1)依据GB 7258 重新定义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摩托车的定义
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50 km/h,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若使用发动机,其排量大于 50 mL;
——若使用电力驱动,电动机的最大连续额定功率总和大于 4 kW;
但不包括如下类别:
a) 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
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
b) 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
轻便摩托车的定义
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50 km/h,且满足如下条件:
——若使用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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