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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养护陈列管理制度.doc

发布:2017-06-11约1.16千字共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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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养护陈列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养护、陈列管理行为,确保药品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西药库、药房应配备与药品规模相适应的养护人员。养护员的条件:应具有药师或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经过岗位培训;对药品性能比较熟悉,并能指导保管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养护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合格才能上岗。 第三条 坚持以预防为主、消除隐患的原则,开展在库药品和药房陈列药品养护工作,防止药品变质失效,确保药品质量。 第四条 药学部负责对养护工作技术指导和监督,包括审核药品养护工作计划、处理药品养护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监督考核药品养护的工作质量。 第五条 养护人员应坚持按药品养护管理的程序,每季度对储存时间长、近效期、易潮解霉变、需避光储存、需冷藏等重点品种进行养护与检查一次,每月对陈列药品养护检查一次。做好养护记录。 第六条 经药学部审批,确定重点养护品种,结合使用品种的变化,每年分析、调整重点养护的品种目录,不断总结经验,为药品储存养护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条 配合仓库管理人员对库存药品存放实行色标管理。待验药品区、退货药品区——黄色;合格药品区——绿色;不合格药品区——红色。 第八条??? 按照药品温湿度储存条件的要求,设置适宜温湿度条件的仓库。常温库在0—30℃之间,阴凉库温度≤20℃,冷库温度在2—10℃之间,正常相对湿度在45%—75%之间。 第九条 对库房温湿度实施监测、控制工作,每日上午10:00、下午4:00各记录一次库内温湿度。根据温湿度的变化,采取相应的通风、降温、除湿等措施。 第十条 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干燥等方法养护。 第十一条 养护中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相邻批号的药品和存储时间超过二年的药品,报请质管小组抽样送检。 第十二条 陈列药品与地面、墙、顶之间有相应间距或隔离措施。药品与墙、屋顶(房梁)及散热器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十三条 药房应配备陈列药品的专用货架(柜),并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第十四条 陈列药品应根据品种剂型或用途分类摆放。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品、拆零药品应分开摆放。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专柜陈列存放。 第十六条 药房不合格药品应专柜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识。需避光储存的药品应当有防护措施;冷藏药品应当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存放。 第十七条 负责养护用的仪器、温、湿度检测和调控、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并做好养护设备的定期检查、维修、检定记录。 第十八条 养护员休假时指定值班员代为做温湿度记录。 2013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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