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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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卜帆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17)卜帆破管字第017 号
各债权人:
常熟市卜帆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卜帆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常熟市于2017 年5 月10 日作出(2017)苏0581 破1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受理常熟市卜帆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当日作出(2017)苏0581
破10 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截至目前,管理人未接管到任何实物资产,无需展开变价工作。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
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拟订如下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一、分配原则
本次财产分配遵循公平、合法、有序的分配原则。
二、分配方式
采用以货币形式一次分配的方式,若此后管理人追回或发现债务人的破产财
产的,则根据本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原则和顺序进行追加分配。
三、截至2017 年8 月8 日的破产财产情况
卜帆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3,108,473.49 元及截至分配前产生的
利息。其中:
1.银行存款2,260.12 元;
2.常熟法院执行局划入款3,106,213.37 元;
3.利息收入(截至分配前)。
四、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经审核,管理人认定的8 家债权人(债权总额为32,093,708.68 元),其所
代表的债权金额经法院裁定确认后,可参与本次破产财产分配。其中,税务债权
114,824.53 元,普通债权金额为 31,978,884.15 元。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尚有8,263,231.03 元债权有待确认,如经确认亦可参照以
上方式参与本次破产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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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破产财产清偿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1.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根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
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诉讼费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破产
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
超过30 万元。
管理人报酬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
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计算收
取(详见《管理人执行职务阶段性工作报告》第四部分)。最终金额由常熟法院
确定。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
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
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2.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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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清偿普通破产债权。剩余货币资金不足以清偿,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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