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PDF

发布:2017-12-19约字共8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燃油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胥江路426号江南文化产业园5号楼2F 邮编:215002 电话:0512 传真:0512 二〇一七年四月 关于江苏华燃油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2017 )新苏非诉字第0414号 致:江苏华燃油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华燃油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江苏华燃油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 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3月22 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决定于2017年4月14 日召开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3月24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发布了《江苏华 燃油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 《会议通知》”)。该公告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做出了通知,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 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4月14 日上午09 : 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电话会议方式召开,由董事长刘官平主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 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3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 会确认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 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如下: 1.审议《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16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