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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化工: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11年2月) 2011-02-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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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11 年2 月)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3 年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之一的; (六)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 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和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 定向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 和资料; (五)参加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 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 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 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中 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做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规定或公司章程时,应提醒与会 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董 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公司股票挂牌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公司法》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及时书面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3 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 职后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应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5 个交易日之前向公司 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报送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 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候选人取得的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 合格证书复印件。 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 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董 事会秘书并不当然被免除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取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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