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对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doc

发布:2019-09-12约2.71千字共5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对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对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巴马瑶族自治县消防大队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巴马瑶族自治县消防大队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8-6213063 监督电话 0778-2111806 9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10 实施对象 对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单位。 11 行使层级 市县两级 12 权限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13 行使内容 与权限划分一致 14 法定办结 时限 15 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7-1。 16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17 运行系统 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18 责任事项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追责情形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