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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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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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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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对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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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巴马瑶族自治县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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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巴马瑶族自治县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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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8-6213063
监督电话
0778-211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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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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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对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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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市县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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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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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与权限划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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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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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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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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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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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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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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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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