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工程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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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
擅自交付使用的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
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对建设工程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主项名称
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4 事项名称
对公路工程未交工验 、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擅自开放交
子项名称
通进行试运营或交付使用的处罚
5 实施主体 巴马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实施主体
6 法定机关
性质
7 承办机构 巴马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咨询及 咨询电话 0778-6221320
8
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 0778-621205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年 1 月 10 日国务院第25 次常务会议通
过,2000 年 1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
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
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
管理。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未组织竣工验 ,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 年 5 月 8 日交通部令第4 号发布,2005
9 设定依据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
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
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
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公路工程竣 (交)工验收办法》(2004 年 3 月 15 日经第6 次交通部部
务会议通过,交通部 2004 年第 3 号令,自200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
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 、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
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
告处罚。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 3 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
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
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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