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对建设工程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PDF

发布:2018-08-27约8.88千字共5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对建设工程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 擅自交付使用的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 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对建设工程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主项名称 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4 事项名称 对公路工程未交工验 、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擅自开放交 子项名称 通进行试运营或交付使用的处罚 5 实施主体 巴马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实施主体 6 法定机关 性质 7 承办机构 巴马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咨询及 咨询电话 0778-6221320 8 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 0778-621205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年 1 月 10 日国务院第25 次常务会议通 过,2000 年 1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 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 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 管理。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未组织竣工验 ,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 年 5 月 8 日交通部令第4 号发布,2005 9 设定依据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 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 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 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公路工程竣 (交)工验收办法》(2004 年 3 月 15 日经第6 次交通部部 务会议通过,交通部 2004 年第 3 号令,自200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 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 、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 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 告处罚。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 3 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 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 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