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合同印花税税率(共8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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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合同印花税税率(共8篇)
典当业开具的当票是否作为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篇一:典当法律案例大全
典当业开具的当票是否作为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2009-07-15 10:32:21 | 文章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阅读次数: 417 次
问题内容:
典当业开具的当票是否作为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回复意见:
您好:
典当行不属于金融企业,其开具的当票若在规定期限内赎回典当物品的,不作为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
2007/12/29
被执行人向第三人转让中不动产的执行
2010-05-18 09:15:53 | 文章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黄金龙 阅读次数: 1178 次
实践中大量存在对于转让(典型的是买卖关系)中的财产的执行,其中对买卖合同项下不动产的执行问题最为突出。处理这类问题涉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相关条文的理解和适用。这些条文规定的具体情形分两个方面:被执行人向第三人出卖财产和被执行人从第三人手中买受财产。其中尤以被执行人向第三人转让中不动产的执行问题,引起的争论最多,处理起来难度也最大。笔者在此略抒己见。
一、应重点从处理案外人异议的角度去把握
查封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该条表面上看主要是允许查封与否的规定,但实际上更是对查封后案外人异议的处理规则。理解为案外人异议的实体处理规则更恰当。因为按照查封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基本上可以解决查封的初步依据问题。故该条实际上并不是简单地再重复是否可以查封的话题,而是解决查封后,在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的问题,实际上是审查处理案外人异议的依据。审查案外人异议,实际上不可避免地要行使裁判权。应当进行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仅审查查封时是否有合法依据)。形式审查的结果往往只有一个,就是查封是有依据的,是正确的。这种情况下审查处理案外人异议,应注意保护作为买方的第三人的合同权利。其中查封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查封”,应理解为“解除查封”。
二、保护第三人(买方)权利的理由
按查封规定第十七条第一句规定,第三人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尚未过户。因财产在被执行人名下,故依照查封规定第二条的原则,可以查封。同时,第三人取得不动产物权,仅有协议、支付价款和占有是不够的,故对于尚未办理产权移转登记的,第三人提出异议,原则上不影响法院的查封。
但查封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句规定:“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这里第三人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保护要件: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已实际占有、未办理过户登记无过错。这里所要求的第三人无过错而未过户,应理解为被执行人不配合、登记机关的原因等第三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笔者对这一规定的理解是: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时买方对房屋的权利尚不是物权,但其请求权的受保护程度,根据支付价款的多少和是否实际占有、是否有请求过户的行为而不同,占有的时间越长、付款越多、已经请求过户,其权利应越接近于物权。被执行人按照合同,必须将不动产的产权移转给第三人,此时被执行人对该不动产已经没有什么剩余权利了,其唯一应当做的是为买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考虑到办理过户手续实际的困难,以及民间对事实物权的认可,故此种情况下认可第三人已经取得了相当于物权的权利。尽管查封规定是在物权法之前颁布的,但查封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并不与随后物权法确定的物权登记主义直接冲突。我们并没有说第三人此时取得了物权,只是认为,即使其此时尚未取得物权,但因其合同履行的状态使其权利已经很接近于物权,故其利益也应受到法律保护。法律并没有绝对地要求,只要不动产法律上的权利是被执行人的,就一定要不顾第三人的利益进行执行。此规定意在保护已经履行了全部实质义务的买方,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
此外,查封规定第二十五条还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不再办理过户登记)。已经核准登记的,不得查封(应继续办理过户登记)。这是查封规定第十七条第一句(以登记为准)的另一个例外。这实际上也是与物权登记主义的绝对要求不一致的,也进一步说明了物权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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