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立国际信用证合作协议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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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委托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号
甲方(委托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乙方(受托行):
负责人:
住所地:
经甲、乙双方商定,就合作办理“委托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业务定义
1.1本协议项下的“委托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是指,甲方根据客户申请,委托乙方作为开证行为客户对外开立用于贸易进口的信用证业务,如乙方为客户开立了信用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乙方按照最新国际惯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对外付款。
1.2本协议项下“委托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限于客户在甲方申请办理的具有真实进口贸易背景的业务。
1.3 甲方委托乙方开立国际信用证及信用证项下单据处理应遵守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则(以最新规则为准,下同)。
第二条 责任约定
2.1甲方承担对客户资信、进口付汇资格及交易背景的审查,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客户及相关业务的资料,甲方保证:
客户是合法公司,所申请的“委托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及其基础交易真实、合法,符合国家及当地外汇管理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涉及洗钱和恐怖活动资金,当事人及其所在国家/地区不是联合国或美国政府所制裁的法人或国家/地区;
甲方确认,委托乙方办理的国际信用证业务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相关政策;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如属于客户所有的/出具的文件,甲方确保其向乙方提供该等资料的行为已获得客户的同意;
本协议项下,如由于甲方指示不明确、备付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等原因导致乙方对外违约,甲方承担由此给客户及或乙方造成的损失;
信用证开出后如进出口贸易合同发生与信用证有关的修改,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将负责办妥或者将负责敦促客户办妥依照有关国际惯例、相关法律及乙方业务规定应由甲方或者客户办妥的叙作进口贸易及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等,甲方应配合乙方要求提交相关审批文件;
甲方确保客户知悉并同意本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同意并已授权甲方为履行本协议目的以甲方名义代客户向乙方提出任何申请、确认、指示等(如需),客户同意乙方依照有关国际惯例、相关法律及乙方业务规定办理国际信用证的开证、修改、付款等业务。
2.2 本协议项下的“委托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独立于甲方与客户之间的进口结算业务,甲方与客户或其他第三方的任何经济或法律纠纷均不影响甲方依据本条应承担的责任。
2.3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指示对外开立国际信用证对外付款,承担由于未能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办理开证、对外付款而给客户及或甲方造成的损失。
2.4甲方委托乙方开立/修改国际信用证,如甲方缴纳保证金存款币别与信用证规定的结算币种不一致时,为规避汇率风险,乙方将按适当比例加收部分保证金。
2.5 对于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事宜,甲方同意按国际惯例和乙方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委托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币种、期限
3.1 本协议项下,“委托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的币种包括美元、欧元、港币、日元等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3.2 “委托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项下,甲方可根据客户的实际业务需要,联系乙方逐笔确定国际信用证业务期限,但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90天,如甲方确有业务需求,乙方将根据短债指标余额情况受理业务,并收取一定比例的短债指标占用费。
第四条 费用与罚息
4.1乙方“委托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的费率由甲乙双方逐笔协商,主要费用包括开立/修改国际信用证手续费、单据处理费、承兑费、付款费、电报费、不符点处理费、邮递费、短债指标占用费(3个月以上信用证)等。如果信用证规定的费用承担方为申请人,开立/修改国际信用证手续费、单据处理费、付款费于乙方对外开证或修改信用证、来单、付款后逐笔向甲方收取,承兑费、短债指标占用费在业务结清后一次性向甲方收取,不足一个月的按月收取;甲方在乙方缴纳全额保证金委托开证的业务,乙方可免收承兑费,其他费用在产生时即时收取。如果信用证规定的费用承担方为受益人,则乙方将按国际惯例在付款款项中扣除应由受益人承担的相关乙方费用。
4.2 甲方收到乙方出具收费通知书后,应在一个营业日内将应缴纳费用存入乙方指定账户(账号: )。
4.3 对外垫款,从垫款之日起,在乙方规定的当期一年以内(含一年)固定贷款利率 的基础上加收 %计收罚息,自垫款之日起按月计收复利。
第五条 业务基本流程
5.1甲方对申请办理“委托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的客户资信、进口付汇资格及交易背景进行审核。
5.2 对于符合条件的客户和业务,甲方向乙方提交加盖甲方预留印鉴的以下委托业务资料及业务指示:
(1)进口合同
(2)代理协议(如属代理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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