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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总结关于违法处罚.doc

发布:2017-06-07约1.61千字共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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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构成偷税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足,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足10万的,或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30%以下,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5、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以5000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主管人员及直接关系人,处以3000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6、公司向股东或社会公众,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关系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单位2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 7、故意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账簿等,尚不构成犯罪的,单位处以5000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8、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尚不构成犯罪的,可处5000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9、证券发行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30万以上60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属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税务登记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 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发票使用规定的: 1、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已经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2、虚开发票(即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 万元以下,可以并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 万元的,并处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 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税收征收 对纳税人偷税、逃税、拖欠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抗税的行为,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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