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房买卖同格式条款备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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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预 公 示
根据《四川省合同监督条列》规定,四川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9日向工商局格式条款备案,现予以公式,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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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四川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2.业主临时公约
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一年五月日
出卖人:四川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受人:
根据买卖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号为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和第十条逾期付款责任的约定,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特别对付款方式、期限及逾期付款责任特别补充约定如下:
第一条:买受人付款方式及期限:
签定合同时买受人支付人民币贰万元整作为购房定金,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 )付款,买受人须按规定时间将应付房款交付给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开户银行(通过银行、邮局付款以汇入时间为准)。
1、买受人须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签定生效之日起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将购房款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元)支付给出卖人(含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认购书时买受人已经向出卖人支付的定金¥ 元)。
2、买受人未在约定期限内付清全部购房款,即构成违约,出卖人有权终止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出卖人终止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的,买受人应按合同约定总价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因终止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前述违约金和相关费用出卖人有权从买受人已向出卖人交纳的款项中直接抵扣;如出卖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的,买受人除应当立即向出卖人付清全部购房款外,还应当向出卖人支付合同约定总价%的违约金。
(二)、分期付款方式。
1、买受人应付购房款共计人民币 X X 万 X 仟 X 佰 X 拾 元(¥ X 元)分二期付清。其中,首付款¥ X 元(含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认购书时买受人已经向出卖人支付的定金¥ X 元)买受人应于 X 年 X 月 X 日前付清;余款¥ X 元,买受人应于 X 年 X 月 X 日前付清。
2、买受人须按期足额向出卖人支付当期购房款,买受人未在约定期限内付清当期购房款的,出卖人二次或二次以上催款仍未按时缴款,出卖人有权终止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出卖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的,买受人除应当立即向出卖人付清当期购房款外,还应当向出卖人支付当期应付购房款%的违约金。出卖人终止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的,买受人应按合同约定总价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因终止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前述违约金和相关费用出卖人有权从买受人已向出卖人交纳的款项中直接抵扣。
(三)买受人采用贷款方式付款
1、买受人在 月 日一次性将首付款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元)支付给买受人(含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认购书时买受人已经向出卖人支付的定金¥ 元)。买受人未按期限支付首付款的,出卖人有权按照本条款(二)分期付款的第2项的约定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2、余款买受人采用如下第
(1)、余款人民币 万 仟元(¥ ),买受人以向
(银行提供住宅最高七成最长二十年按揭,商铺最高五成最长十年按揭,最终按揭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以银行审批确定的为准);总房款扣除首付款和银行最终批准的按揭贷款总额后的不足部分房款金额,由买受人以现金方式于银行按揭贷款资格审查完毕后,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机构电话或书面通知后15日内向出卖人支付,买受人未在该期限内付清该笔款项的,出卖人有权按照本条项(二)分期付款方式第2项的约定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2)、余款人民币 万 仟元(¥ ),买受人以向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按揭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住宅最长二十年按揭,最终按揭金额及贷款期限以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确定的金额为准)。总房款扣除首付款和最终按揭贷款总额后的不足部分房款金额,由买受人以现金方式于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揭贷款资格审查完毕后,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机构电话或书面通知后15日内向出卖人支付,买受人未在该期限内付清该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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