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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Z7002-2016)第1号修改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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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TSG Z7003-2004)第1号修改单 (对2005年月1日第1版的修改) 一、对正文的修改 1. 第五条开始部分修改为:“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申请机构,在约请鉴定评审之前,开展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并按照规定出具试检验检测报告。试检验检测过程应当在具有相应资格4年以上(含4年)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见证下进行(无损检测的见证机构应当有A级资格),见证人员应当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或Ⅲ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并在相应的试检验检测报告(含记录)上以签字方式确认其见证了试检验检测过程。见证机构应当出具试检验检测评价文件,其内容包括检验检测细则、方案、工艺(包括通用工艺和专用工艺)的评价,对检验检测实施过程技术与质量控制的评价,对检验检测记录和报告的评价,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技术经历,所见证被检验检测对象的基本情况等。试检验检测报告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2. 第六条修改为:“申请机构应当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质检行政许可在线申报服务系统,约请鉴定评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发证的,其核准申请从其规定),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受理决定书; “(二)质量手册文本及程序文件目录; “(三)试检验检测报告(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时需要)。” 3. 第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考察申请机构的规模、能力和管理水平,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级别核定方法》(附件3)或者《无损检测机构级别核定方法》(附件4)的规定,核定级别;首次级别核定后,申请机构可以单独提出级别核定申请,每次申请时间间隔不少于24月(含首次级别核定时间)。” 4. 第十七条修改为:“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核准实施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含级别核定建议)。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机构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含级别核定建议)。” 二、对“附件4 无损检测机构级别核定方法”的修改 1. 对“一、级别核定”有关内容修改 (1) 将(一)10修改为:“核准期内检测机构的赔付能力达到600万元/年。” (2) 将(二)9修改为:“核准期内检测机构的赔付能力达到300万元/年。” 2. 对二、评分办法栏中”(一)规模(权重0.3)”有关内容的修改,见下表: 修改条款 修改后内容 序号1中“核定要素”1.1 1.1 注册资金(万元)A1(0.1) 序号1中1.1 “评分办法”第1项 (1)300≤A1≤900,按[1.1]=0.05A1+55计算; 序号2中“核定要素”1.2 1.2 近四年所聘用持证人员的稳定程度A2(0.2) 序号2中1.2 “评分办法” (1)25≤A2≤65, 按[1.2]=A2+35计算; (2)A2>65时,[1.2]=100。 A2=0.5·X·C 式中: X—为持Ⅱ级及以上证书人员人均工作年数; C—为持Ⅱ级及以上证书人员总数 序号3中1.3.1 “评分办法” (1)200≤A3≤1000,按[1.3.1]=0.05A3+50计算; (2)A3>1000时[1.3.1]=100 序号3中1.3.2 “评分办法” (1)100≤A4≤1000,按[1.3.2]=0.10A4+50计算; (2)A4>500时,[1.3.2]=100 序号4中“核定要素”1.4.1 1.4.1 年均总收入A6(0.3) 序号4中1.4.1“评分办法” (1)360≤A6≤960,按[1.4.1]=0.05(A6-160)+60计算; (2)A6>960时,[1.4.1]=100 序号4中“核定要素”1.4.2 1.4.2 年均检测收入A7(0.7) 序号4中1.4.2“评分办法” (1)300≤A7≤900,按[1.4.2]=0.05(A7-100)+60计算; (2)A7>900时,[1.4.2]=100 序号4中1.4.3 删除 序号5中“核定要素”1.5 1.5 办公及检测试验房屋使用面积A8(0.1) 序号5中1.5 “评分办法” (1)300m2≤A8≤1000m2,按[1.5]=0.05A8+50计算; (2)A8>1000m2时,[1.5]=100 序号6中“核定要素”1.6.1 1.6.1 计算机拥有量A9(0.3) 序号6中1.6.1“评分办法”第(1)项 (1)0.2台/人≤A9≤0.5台/人,按[1.6.1]=150(A9-0.2)+50计算; 序号7中“核定要素”1.7 1.7 赔付能力A10(0.1) 序号7中1.7“评分办法” (1)300万元≤A10≤1000万元,按[1.7]0.05A10+50计算; (2)A10>1000时,[1.7]=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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