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修改后_《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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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前 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7:2003年6月提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起草意向,2003年8月委托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2004年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委托协会按任务书的要求具体负责起草组织工作。协会于2004年5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草案。2004年6月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24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4年8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4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4年10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考虑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情况,坚持从事法定检验的检验机构(自检机构除外)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质、责任、规模、资源条件、能力和管理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度调整了检验(核准)项目,以达到规范核准行政行为的目的。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基本条件 (1)
第三章 核准程序 (2)
第四章 附 则 (3)
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 (4)
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8)
附件3“合并重组的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程序与鉴定评审专项要求
附件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申请书 (2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所述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除外)的核准。
第三条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增项核准、换证核准。
第四条经过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方可从事核准项目内的检验检测工1。
第五条第六条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
(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装备和检测试验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
(五)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
具体条件见附件2。
第七条
第八条
第条 第十条 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以受理:
(一)(二)基本条件未达到本规则第六条要求;
(三)未通过核准,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四)其他影响申请受理的情况。
第十条 申请机构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当约请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认定并且公布的第十条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要求,对申
第十条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应当终止鉴定评审,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核准实施机关。
第十条 申请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未约请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自行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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