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65部分:氯乙酸甲酯和氯乙酸乙酯(征求意见稿).pdf

发布:2018-09-06约6.16千字共5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ICS 13.100 C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 160.65—XXXX 代替 GBZ/T 160.65—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65 部分:氯乙酸甲酯和氯乙酸乙酯 Part 65: Method for determination of methyl chloroacetate and ethyl chloroacetate in the air of workplace (征求意见稿)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GB/T 160.65—XXXX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160《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现分为以下二百六十部分。 本部分为GBZ/T 160的第6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Z/T 160.65-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卤代脂肪族酯类化合物》。 本部分与GBZ/T 160.65-2004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标题由“卤代脂肪族酯类化合物”改为“氯乙酸甲酯和氯乙酸乙酯”; ——增加了毛细管色谱柱; ——增加了待测物的主要信息(分子式、分子量和职业接触限值)等; ——改进了空气采样和标准系列浓度的表达; ——补充了样品空白的要求; ——方法性能指标增加了“定量下限”和“最低定量浓度”,“测定范围”改为“定量测定范围”。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本部分中的主要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要起草单位: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要起草人:邵生文、梁禄。 本部分首次发布于2004年,本次是第一次修订。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GBZ/T 160.65-2004。 I GB/T 160.65—XXXX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 65 部分:氯乙酸甲酯和氯乙酸乙酯 化学文摘号 职业接触限值 化合物 分子式 分子量 CAS No ( ) 氯乙酸甲酯 96-34-4 ClCH2COOCH3 108.52 — 氯乙酸乙酯 105-39-5 ClCH COOC H 122.55 — 2 2 5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空气中氯乙酸甲酯和氯乙酸乙酯的溶剂解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