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思维下的行政性垄断新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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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4期
总第88期
反垄断法思维下的行政性垄断新探
张志伟 1 ,应品广 2
(1.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 33∞曰; 2.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 2(0336)
摘 要:当前中国《反垄断法》有关行政性垄断的规定和实施都受到了行政法思维的严
重影响,与反垄断法思维下有关行政性垄断的认识存在巨大反差。从有效规制的角度出发,有
必要将行政性垄断的性质重新定位为以公权力为手段、以市场垄断为结果的垄断形态;将行政
性垄断的认定标准从行政法上的合法性标准转为反垄断法上的结果标准;将行政性垄断的行政法责
任转变为经济法责任。
关键词:反垄断法:行政性垄断;合法性标准;结果标准;经济法责任
中图分类号: DF4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8-2972ρ013) 04-0104-07
一、引言及相关文献
行政性垄断历来是中国反垄断法研究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中国学者针对行政性垄断的早期研究主
要集中在行政性垄断的主体是谁、行政性垄断有无合法与非法之分、行政性垄断是指垄断行为还是指
垄断状态等方面。比如,捧多俊(1 997) 、孔祥俊 (2∞1)等人认为,行政垄断是凭借政府行政机关
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
态和行为。 [1;哇是将行政性垄断的主体认定为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并认为行政性垄断既
是一种行为,也表现为一种状态。又如,张瑞薄 (1998) 、郑鹏程 (2ω2) 等人认为,行政垄断并不
以违法为前提,行政垄断只是对政府凭借公共权力来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一种表述。阳i这是将行政性垄
断扩展为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形式,皆具有合法与违法两种形态。
随着中国反垄断法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中国《反垄断法》的正式颁布和实施,上述诸多观点已经
得到了证实或深入。比如,徐士英 (2饭后)、杨兰品 (2∞6) 和于良春 (2∞8) 等人的研究表明,行
政性垄断作为一种公权力干预市场的行为,几乎在任何市场经济国家都存在,只不过程度有所不同。问
行政性垄断是否包含合法性因素,则是由于对行政性垄断的理解角度不同而造成的。从广义上理解行
政垄断概念,可以泛及政府干预经济的诸多表现,因此,盛杰民 (2∞ 1) 认为, 行政垄断,换一个
更为宽泛、然而或许更本质更贴切和启发意义的说法,是行政干预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在节
减交易费用、均衡信息等制度安排上,政府对特定竞争自由的限制有利于竞争系统的秩序保障,如政
收稿日期: 2013-{)4-28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反垄断法规制的国外典型案例梳理研究. (l1BFX054) ;地方本科院校十二五内涵建设
085 工程项目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竞争法比较研究 9)
作者简介:张志伟,江西财经大学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理论研究:应品广,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讲师,博士,
主要从事竞争法研究。
1 叫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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