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2精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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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三、法律规制 (一)市场支配地位 1、概念: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经营者或者数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2、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关系及其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与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3、市场份额方面的推定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以上的; (2)两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2/3以上的; (3)三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3/4以上的。 但是有前款第(2)、(3)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l/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相关市场的确定 1.概念 (1)相关市场:是指向共同的买者销售具有竞争性产品的所有卖者。竞争性产品包括相同的产品和在价格、质量或用途等方面的可替代的产品。分为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2)相关产品市场认定:主要是确定可替代的产品,包括两方面 A、消费者需求的可替代性,欧洲的香蕉案件 B、生产者供给的可替代性 (3)相关地域市场:是指消费者能够有效的选择各类竞争产品,供应商能够有效供应产品的一定区域。考虑因素: A、区域间交易的障碍,交易成本的障碍或法律上的障碍 B、产品的性质 C、市场的不对称性。 (三)法律责任 1、《反垄断》(第47条)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反不正当竞争法》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 企业结合的反垄断规制 一、企业合并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一)概念: 1.狭义:公司法意义上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企业,通过取得财产或股份,合并成为一个企业的行为。 2.广义:扩大到一个企业能对其他企业发生支配性影响的所有方式。包括委托管理等形式。 反垄断法所称的企业合并,是指广义意义上的合并。 (二)表现形式: 1.直接合并:即狭义合并,即公司法意义上的合并。 (1)从法学角度上看,分为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 (2)从对市场影响的角度看,分为: A横向合并:是指相同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合并,规模扩大,直接影响市场结构。 B纵向合并:是指处于不同生产或销售环节的企业之间的合并,实质是市场交易关系变成管理关系,可能导致对上游或下游市场竞争的限制 C混合合并:分属于不同产业领域的企业的合并。 2.间接合并: (1)股份控制合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持有竞争企业的股票或资产,从而导致限制竞争或垄断控制的行为。 (2)经营控制合并:受让或承租资产、委托经营、共同经营 (3)人事控制合并:一个企业的人事受其他企业的控制,从而纳入其他企业的运行轨道。 包括董事互任、干部兼任。 二、企业合并的法律规制 1.申报义务:当企业合并后,市场集中度达到法律规定的规模后,合并者应当向主管当局申报。 《反垄断法》规定。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构境内企业的规定》的规定 2、法律控制(法律的规定):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3)经营者集中在相关市场内排除、限制竞争的可能性; (4)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5)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6)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3.法律责任: (1)禁止结合:主管机关在申报后认为非法,禁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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