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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ppt汇总.ppt

发布:2017-05-09约3.64千字共2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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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题三:反 垄 断 法 反垄断法是合理性与合法性高度统一、充分讲理的一种法。所谓“理”是市场经济之理。其有效实现高度仰赖于整个社会形成的恰当的市场经济理念。 一、基本理论的概述 (一)垄断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指的是经营者在一定市场上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形成或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实质性限制,有违公共竞争秩序的某种应受法律谴责的状态或行为。简言之,即经营者已经形成或正在进行的应受法律谴责的,在一定市场上限制竞争的某种状态或行为。 要点: 1、垄断既指垄断的状态,也指各种垄断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2、垄断与一定市场相关联。 3、垄断形成和产生有多种原因。区分为经济性、行政性。 4、垄断具有危害性。其在本质上限制了一定市场上的自由竞争,甚至达到完全排斥竞争(独占)。 注意: (1)危害性的认定要求一定市场上的竞争实质性地受到限制或损害。 (2)危害性的认定,要考虑国家的竞争政策、产业政策等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甚至政治目标。 (3)危害性的认定,还要注重消费者的利益。 5、垄断具有违法性,即属应受法律谴责的状态、行为。作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垄断”要求具有违法性,这要明文规定。 同时,应当指出,反垄断法中包括适用除外制度(有些垄断状态、行为,尽管限制了竞争,但并不构成违法,豁免适用反垄断法)。由此,经济生活实践中就存在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即作为适用除外的垄断和作为规制对象的垄断)。 (二)反垄断法的宗旨 1、保护竞争、追求社会效益:反垄断的根本宗旨和目的; 2、有效竞争:追求竞争活力和垄断效益的统一。 判断有效竞争的三大标准:市场结构标准、市场行为标准和市场绩效标准 (三)规制范围和原则 1、规制的范围:各国立法一般不注重“垄断”的一般界定,但注重具体界定,基本上都在立法中列举了相应的规制范围。 (1)垄断状态(或市场支配地位):独占、寡占。 (2)滥用优势行为(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典型) (3)垄断协议,即协议限制竞争行为。横向、纵向限制行为 (4)企业结合行为(图谋垄断):市场过度集中或经济力量过度集中。 (5)行政性垄断(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 2、规制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rule of per se illegal),是指任何企业只要出现某些结合或共谋等垄断状态或行为就视为违法,应加以限制或禁止。 合理原则(rule of reason),又称弊害禁止原则,是指企业的结合和共谋等垄断状态或行为本身并不一定构成违法,而只有当该状态或行为确实限制了竞争,造成市场弊害时,才应加以禁止或限制。 二、关于垄断状态或市场支配地位 (一)相关市场理论 确定市场范围,涉及产品、地区、时间三个基本因素。 1、产品因素 (1)需求的交叉弹性:产品之间存在着交叉弹性需求的,表明相互之间存在可替代性,属于同一产品市场;反之则表明相互之间不存在可替代性,分属不同的市场。 美国司法实践,产品之间的交叉需求可以通过企业对自己的产品至少施加一次“小而显著且非暂时性”的涨价,并视消费者和其他企业对涨价的反应以及该涨价是否能给自己带来利益加以证明。 美国和欧盟以5%—10%的标准为测定某种产品需求替代的基本标准。 (2)产品特性 产品具有类似的性能或者性质,就可以认为是具有相互替代性;如果相差很大,则不能被视为可以相互替代的产品。如欧共体在1991年雷诺和沃尔沃一案中,就把卡车分为5—16吨和16吨以上的两个产品市场,理由是这两种卡车技术性能差别很大。再如香蕉。 (3)产品用途 用途相似就能相互替代,否则不能替代。著名的美国诉杜邦公司一案,玻璃纸和包装材料应属一个市场。 (4)产品价格 产品价格相差越大,其替代性越小,防止产品价格相差越小,则可替代性越大。普通产品与奢侈品 (5)特定消费需求群体或消费者偏好 2、地理或地区因素 这主要是考虑企业的销售范围。而影响产品销售范围的因素主要是运输成本和产品特性。如鲜活产品和水泥 3、时间因素。 这表现在:某些产品具有较强的季节性、时尚性;某些产品过多的为技术发展所左右;某些产品基于其他原因,其相关市场只是暂时存在或一经形成有一定存续期限。可以说,产品市场从时间上讲,不可能是永远不变的。 (二)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力)的法律认定 我国反垄断法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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